民事-扶養費求償被上訴100/12/08(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上 訴 人 末日狼人 住XXXXX
訴訟代理人 惡鬼律師 住XXXXX
被上訴人 小佐喵 住OOOOO
被上訴人 陽光少年 住OOOOO
被上訴人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活力媽媽 住OOOOO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家上字第298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上訴事件:
(原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OOO
書 記 官 OOO
通 譯 OOO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末日狼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惡鬼律師
被上訴人小佐喵
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活力媽媽
和解成立內容: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活力媽媽新台幣(下同)OOOOOO元,及自9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願自99年6月1日起至小佐喵成年之日止,於每月5日給付被上訴人小佐喵新台幣OOOOO元。給付方式匯入小佐喵OO銀行OO分行帳號OOOOO。
三、上訴人願自99年6月1日起至陽光少年成年之日止,於每月5日給付被上訴人陽光少年新台幣OOOOO元。給付方式匯入小佐喵OO銀行OO分行帳號OOOOO。
四、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抛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
上訴人 末日狼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惡鬼律師
被上訴人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活力媽媽
被上訴人 小佐喵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OOO
受命法官 OOO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