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2 16:53:41保險小章

遠雄人壽-富貴年年終身還本保險





保單條款部份內容: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三、「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總
額。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五、「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由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保險金額」依年單利百分之二十逐年遞增至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為止,
爾後不再變更。

第十二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若身故日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第十四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第十三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若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
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第十四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加計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
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被保險人每屆滿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為六年期者:
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間為十年期者:
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六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依前條規定給
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