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2-何等為『四眾易犯之盜業』
眾所周知:『四眾』者,指僧俗四眾,即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又『三業』者,指身業、口業、意業。身業即身之所作,如殺生、偷盜、邪淫、酗酒等事是;口業即口之所語,如惡口、兩舌、綺語、妄語等之言語是;意業即意之所思,如貪、瞋、痴等動念是。至於何等為『四眾易犯之盜業』?茲依《佛說佛名經》所開示,詳述之如下:
或盜他財寶興刃強奪。
或自恃身逼迫而取。
或恃公威或假勢力,高桁大棫枉壓良善,吞納姦貨拷直為曲,為此因緣身罹憲網。
或任邪治領他財物,侵公益私侵私益公,損彼利此利彼損此,割他自饒口與心吝。
或竊沒租估偷度關稅,匿公課輸藏隱使沒。
或是佛法僧物不與而取。
或三寶物混亂雜用。
或以眾僧物,穀米樵薪薑豉醬酢,菜茹果實錢帛竹木,繒綵幡蓋香華油燭,隨情逐意。
或許施三寶物,誑欺不與,或自用或與人。
或摘佛華果用僧鬘物,因三寶財私自利己,或作周旋朋友師僧同學,父母兄弟六親眷屬,共住同止,百一所須更相欺誑。
或攻城破邑燒村壞柵,偷賣良民誘他奴婢。
或穿踰牆壁斷道抄掠,抵捍債息負債違要而欺心口。
或非道陵奪鬼神禽獸四生之物。
或假託卜相取人財寶,如是乃至以利求利,惡求多求無厭無足。
由此觀之,如是『十八者』,即所謂四眾易犯之盜業,此為吾等學佛修道者不可不知。何以故?蓋『劫盜』之罪能令眾生墮於地獄餓鬼受苦;若在畜生則受牛馬驢騾駱駝等形,以其所有身力血肉償他宿債;若生人中為他奴婢,衣不蔽形食不充命,貧寒困苦人理殆盡。是故欲消除此等罪報,勢必非藉由『懺悔業障』,不能為功。
總而言之,懺,梵語具云懺摩,華言悔過。今言懺悔,華梵兼舉也。謂之懺者,陳露先罪;悔者,改往修來。若欲懺除業障,即當自念無量劫中,由貪瞋癡,作諸惡業,障蔽真性;今當清淨三業(三業者,身業、口業、意業也),於諸佛菩薩眾前,誠心懺悔,不敢覆藏。故云懺悔業障。又懺悔為天台所立五悔之一,洗除已造之罪之唯一要法也。如同《心地觀經》曰:「若覆罪者,罪即增長,發露懺悔,罪即消除。」《業報差別經》曰:「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責,懺悔更不造,能拔根本罪。」《普賢行願品》曰:「我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瞋癡,從身語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懺悔。」願與諸仁者共勉之!2014年10月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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