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1 15:46:20果前
標題:云何為『十五種變異』
標題:云何為『十五種變異』
《涅槃經》曰:「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生滅滅已,寂滅為樂。」此名諸行無常偈,為總佛法之大綱,其意乃謂萬物常變轉。換言之,謂諸三世遷流之有為法,名為諸行,諸行為無常,是生滅之法,此生滅之法,是苦,此半偈是流轉門;滅此生與滅已,無生無滅為寂滅,寂滅即涅槃,是樂。是故諸三世遷流之有為法,乃常變異,即所謂『十五種變異』是也。至於云何為『十五種變異』?茲依《顯揚聖教論》所開示,分述之如下:
(一) 【分位變異者】。謂從嬰兒位乃至老時,前後不相似各別變異。
(二) 【顯變異者】。謂從妙色鮮肌潤澤膚體,乃至變為惡色麤肌枯瘁膚體。
(三) 【形變異者】。謂肥瘦等變異。
(四) 【興盛變異者】。謂眷屬資財及戒見等興盛,與此相違名衰退變異。
(五) 【異支節變異者】。謂先具諸支節後,變為不具。
(六) 【寒熱變異者】。謂於寒時踡跼戰慄,熱則舒適流汗,希求冷煖等變異。
(七) 【他所損害變異者】。謂手足蹴搏蚊虻觸等,身體變異。
(八) 【疲倦變異者】。謂因走跳騰躑等,身勞變異。
(九) 【威儀變異者】。謂四威儀前後易脫,損益變異。
(十) 【觸對變異者】。謂由順苦樂等觸變異,故苦樂等受變異。
(十一) 【染污變異者】。謂心所有貪瞋等,大小兩惑嬈亂變異。
(十二) 【病等變異者】。謂先無病苦,後為重疾所逼身體變異。
(十三) 【死變異者】。謂先有壽命,後空無識前後變異。
(十四) 【青瘀等變異者】。謂命終後身色青瘀脹爛,乃至骨鎖等變異。
(十五) 【一切種不現盡變異者】。謂骨鎖位燒壞離散,彼一切種都無所見變異。
由此觀之,如是『十五種變異』,乃足以闡釋『諸行無常』之真締。何以故?蓋諸三世遷流之有為法,名為諸行,由與八緣相應,即(1)『積時貯畜』。謂經時久故,有色之法不離本處自然朽敗;(2)『他所損害』。謂由他種種逼惱因緣,前後變異;(3)『受用虧減』。謂於種種所受用物,為各別主宰之所食用損減變異;(4)『時節推謝』。謂冬時寒雪夏日暑雨,叢林藥草或盛或衰;(5)『火所燒』。謂大火縱逸國城聚落,悉為灰燼;(6)『水所壞』。謂大水漂漫閈里邑居,並隨淪沒;(7)『風所燥』。謂大風飄鼓潤衣濕地,速令乾乾涸;(8)『異緣合』。謂多貪者與瞋緣合時,貪纏止息發起瞋纏,又多瞋多癡者與餘煩惱緣合,應知亦爾。是故諸行為無常,是生滅之法,此生滅之法,是苦。
總而言之,出家眾以『弘法利生』及『紹隆佛種』為己任,儘量藉媒體或出書流通,從事弘法利生之工作(如同世尊在世時一樣),不要忙於『趕經懺』,否則寧可在家修行,說不定更有成就(淨空法師曾說:末法時代坐著往生、站著往生、預知時至,在家眾多於出家眾很多)。 在家眾以『體解大道,發無上心』及『護法』為主,若有能力,也可以『隨緣度眾生』為副。然而時下或有『道場(精舍或講堂)』,鼓勵佛教徒布施或供養三寶,但卻以法師『個人名義』之劃撥帳號,甚至於『道場(精舍或講堂)』之不動產,以法師『個人名義』登記為所有人,若該法師往生前,沒有妥善變更處理(本來佛教徒為作『功德』而布施或供養三寶之金錢財物,屬『十方常住』所有),或因法師之處理不當,飽入『無因果觀念』之家親眷屬所有。又有甚者,更將俗家父母(並未剃度現『出家相』)接至『寺廟』扶養,食衣住行都受用『常住財物』(常照法師於『法界衛星』弘法時,曾舉一個公案:古代有位高僧曾隨手取用一張『常住』之白紙,包裹『信眾供養之餅』,拿回俗家孝養母親,結果當他要離寺,高昇他寺之『住持』時,伽藍菩薩夢中要他賠『一匹絹』給常住,以還先前侵占之『白紙』。況且經典曾開示,有位菩薩摩訶薩說,縱然有犯『五逆十惡罪者』,祂都有能力救他,但『侵損常住財物者』,祂卻無能力救他,可見其嚴重性),依據《地藏經》等多部經典開示,侵占佛寺三寶財產,將墮『無間地獄』,該法師也將負『共業』罪嫌,枉費他們一生之學佛修行之『道行』,倒不如效法如同佛光山、法鼓山、慈濟功德會等大道場,設立『財團法人○○佛教基金會』,作為佛教徒布施或供養三寶之劃撥帳號,而『道場(精舍或講堂)』之不動產,趕緊去內政部作『寺廟登記』,並變更為該『道場(精舍或講堂)』名義所有,如此即可避免上述之『罪業』,否則,『諸行無常』如上述,人之壽命短促,在呼吸之間,而依《大藏經》開示:該佛寺之財物、金錢乃屬十方信眾所供養,屬十方僧眾所共有之故,不可不慎。願與諸仁者共勉之!Saturday, April 23, 2005
《涅槃經》曰:「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生滅滅已,寂滅為樂。」此名諸行無常偈,為總佛法之大綱,其意乃謂萬物常變轉。換言之,謂諸三世遷流之有為法,名為諸行,諸行為無常,是生滅之法,此生滅之法,是苦,此半偈是流轉門;滅此生與滅已,無生無滅為寂滅,寂滅即涅槃,是樂。是故諸三世遷流之有為法,乃常變異,即所謂『十五種變異』是也。至於云何為『十五種變異』?茲依《顯揚聖教論》所開示,分述之如下:
(一) 【分位變異者】。謂從嬰兒位乃至老時,前後不相似各別變異。
(二) 【顯變異者】。謂從妙色鮮肌潤澤膚體,乃至變為惡色麤肌枯瘁膚體。
(三) 【形變異者】。謂肥瘦等變異。
(四) 【興盛變異者】。謂眷屬資財及戒見等興盛,與此相違名衰退變異。
(五) 【異支節變異者】。謂先具諸支節後,變為不具。
(六) 【寒熱變異者】。謂於寒時踡跼戰慄,熱則舒適流汗,希求冷煖等變異。
(七) 【他所損害變異者】。謂手足蹴搏蚊虻觸等,身體變異。
(八) 【疲倦變異者】。謂因走跳騰躑等,身勞變異。
(九) 【威儀變異者】。謂四威儀前後易脫,損益變異。
(十) 【觸對變異者】。謂由順苦樂等觸變異,故苦樂等受變異。
(十一) 【染污變異者】。謂心所有貪瞋等,大小兩惑嬈亂變異。
(十二) 【病等變異者】。謂先無病苦,後為重疾所逼身體變異。
(十三) 【死變異者】。謂先有壽命,後空無識前後變異。
(十四) 【青瘀等變異者】。謂命終後身色青瘀脹爛,乃至骨鎖等變異。
(十五) 【一切種不現盡變異者】。謂骨鎖位燒壞離散,彼一切種都無所見變異。
由此觀之,如是『十五種變異』,乃足以闡釋『諸行無常』之真締。何以故?蓋諸三世遷流之有為法,名為諸行,由與八緣相應,即(1)『積時貯畜』。謂經時久故,有色之法不離本處自然朽敗;(2)『他所損害』。謂由他種種逼惱因緣,前後變異;(3)『受用虧減』。謂於種種所受用物,為各別主宰之所食用損減變異;(4)『時節推謝』。謂冬時寒雪夏日暑雨,叢林藥草或盛或衰;(5)『火所燒』。謂大火縱逸國城聚落,悉為灰燼;(6)『水所壞』。謂大水漂漫閈里邑居,並隨淪沒;(7)『風所燥』。謂大風飄鼓潤衣濕地,速令乾乾涸;(8)『異緣合』。謂多貪者與瞋緣合時,貪纏止息發起瞋纏,又多瞋多癡者與餘煩惱緣合,應知亦爾。是故諸行為無常,是生滅之法,此生滅之法,是苦。
總而言之,出家眾以『弘法利生』及『紹隆佛種』為己任,儘量藉媒體或出書流通,從事弘法利生之工作(如同世尊在世時一樣),不要忙於『趕經懺』,否則寧可在家修行,說不定更有成就(淨空法師曾說:末法時代坐著往生、站著往生、預知時至,在家眾多於出家眾很多)。 在家眾以『體解大道,發無上心』及『護法』為主,若有能力,也可以『隨緣度眾生』為副。然而時下或有『道場(精舍或講堂)』,鼓勵佛教徒布施或供養三寶,但卻以法師『個人名義』之劃撥帳號,甚至於『道場(精舍或講堂)』之不動產,以法師『個人名義』登記為所有人,若該法師往生前,沒有妥善變更處理(本來佛教徒為作『功德』而布施或供養三寶之金錢財物,屬『十方常住』所有),或因法師之處理不當,飽入『無因果觀念』之家親眷屬所有。又有甚者,更將俗家父母(並未剃度現『出家相』)接至『寺廟』扶養,食衣住行都受用『常住財物』(常照法師於『法界衛星』弘法時,曾舉一個公案:古代有位高僧曾隨手取用一張『常住』之白紙,包裹『信眾供養之餅』,拿回俗家孝養母親,結果當他要離寺,高昇他寺之『住持』時,伽藍菩薩夢中要他賠『一匹絹』給常住,以還先前侵占之『白紙』。況且經典曾開示,有位菩薩摩訶薩說,縱然有犯『五逆十惡罪者』,祂都有能力救他,但『侵損常住財物者』,祂卻無能力救他,可見其嚴重性),依據《地藏經》等多部經典開示,侵占佛寺三寶財產,將墮『無間地獄』,該法師也將負『共業』罪嫌,枉費他們一生之學佛修行之『道行』,倒不如效法如同佛光山、法鼓山、慈濟功德會等大道場,設立『財團法人○○佛教基金會』,作為佛教徒布施或供養三寶之劃撥帳號,而『道場(精舍或講堂)』之不動產,趕緊去內政部作『寺廟登記』,並變更為該『道場(精舍或講堂)』名義所有,如此即可避免上述之『罪業』,否則,『諸行無常』如上述,人之壽命短促,在呼吸之間,而依《大藏經》開示:該佛寺之財物、金錢乃屬十方信眾所供養,屬十方僧眾所共有之故,不可不慎。願與諸仁者共勉之!Saturday, April 23,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