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8 21:51:14ezlok-ku

房東未告知訂有生活公約或事後才訂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租房屋,房東未告知訂有生活公約或事後才訂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租人承租房屋簽約前房東並未告知有『生活公約』,於簽約後才告知有生活公約或要求訂定『生活公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契約訂立後之「新契約條款」如果得到承租人同意,基於「契約行為」之相對性,當然有拘束之效力。但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則不得認為係雙方同意之契約內容或構成契約之一部分,就無法律之效力,不得用以拘束承租人。

因此「生活公約」的約定,房東應取得「個別」(每位)承租人的簽名以示同意,這份『生活公約或是其他相關規定』對個別承租人才有法律上的拘束效力。

假如房東所訂定之生活公約,承租人簽約前所不知,或是房東於簽約後單方訂定(未經承租人同意),即不得認為係雙方同意之契約內容或構成契約之一部分,,就無法律之效力,不得用以拘束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