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7 20:56:02ezlok-ku

承租房屋,變成法拍屋,裡面傢俱是房客的,為何房客載走違法?

承租房屋,變成法拍屋,裡面傢俱是房客的,為何房客載走違法?

   網友問,承租房屋,租約至991月,住進以後自己花錢裝設冷氣、家具等物品。但是屋主因債務問題,租住的房屋被債權人聲請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並被人得標拍定買去。法院發給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網友也搬家,以便將房屋點交與拍定人。但是法院辦理點交時拍定人向法院陳述屋內所裝的冷氣、傢俱等物品不見。法院通知承租人到案調查,網友自認屋內的冷氣、家具等物品,是自己搬進後花錢所裝設,非屬原屋主所有,且依據與原屋主所訂的租賃契約,他依規定將房屋恢復原狀後交還。但民事執行處認為拍賣當時是將房屋連同屋內設備一併拍賣,拍定後並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與拍定人,這時房屋已歸屬拍定人所有,網友將拍定人所有的屋內設備搬走,已涉及刑責,將網友移請檢察官偵辦。網友問真的有罪嗎?合理嗎?

實務上,債務人積欠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依據法定程序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不問是判決或是裁定,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法院在拍賣債務人的房屋以前,都先經過查封的程序,房屋查封後,債務人便喪失對房屋的處分權。而法院實施查封,會先由執行書記官率同執達員前往現場進行查封的程序,查明房屋的現狀和實際使用情形,並將調查所得的狀況,例如房屋是否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像出租他人使用等情形,記載在查封筆錄內,供作房屋拍賣後是不是要點交的參考。而網友在查封當時若在場,應該當場向執行書記官聲明屋內所裝的冷氣、家具等物品,是網友花錢購置,不屬於房屋原來的設備。未來搬遷時要載走,請書記官將他聲明的事項,載明在查封筆錄內。網友如果沒有在場,在拍賣程序結束以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也可以用利害關係人的身分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陳明自己的主張,執行法院對他的聲明異議是不是有理由,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由執行法院來裁定,但執行程序不會因此而停止,該拍賣的物件還是照常要拍賣。

聲明人的異議被執行法院認為有理由,當然會用裁定變更不適當的已經執行程序或執行的方法;如果認為聲明無理由,也是用裁定駁回異議的聲明,對於駁回異議的裁定不服,是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但執行中的程序並不因此而停止。這項救濟的程序用過後,聲明人的主張仍未被執行法院所採納,這時候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的十五條的規定,對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由法院用判決來解決爭端。

所以網友直接將所裝的冷氣、傢俱等物品於執行書記官完成進行現場查封的程序後載走,是會觸犯刑責沒錯。

本文大多數內文引用葉雪鵬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法拍屋內設備,他人不可擅自取走」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