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規定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嗎?
法律不是規定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嗎?
網友來信問到;承租房屋房東在租賃契約內有一條約定內容為:『甲方(房東)的稅負如因出租乙方(房客)而增加,其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補貼,乙方絕無異議。』這是否合理?法律不是規定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嗎?
依法納稅是憲法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因此房東、房客雙方在租約中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這樣的約定將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但如果契約內約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承租人負擔,而不是約定承租人禁止報稅,這樣的約定,雖然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但是這樣的規定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由雙方合意來加以排除。因此這樣的約定,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即屬合法有效,雙方即應依照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
※參考法源: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法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按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的內容及方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以作為其契約之內容,倘就此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此項約定,依契約自由之原則,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