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0 09:51:11ezlok-ku

房客的權利義務

房客的權利義務:

 

一、支付租金的義務:

二、租賃物保管:

()租賃物保管的義務: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保管租賃物。房客如違背保管義務,致租

    賃物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

    果是火災焚毀民法有特別規定,除非火災是因

    房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房客可

    以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房客應依租賃物之

    性質為租賃物之使用,如違反,經房東阻止而

    仍繼續為之,房東得終止契約。

()危害通知的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

    有修繕之必要,應由房東負擔者,或因防止危

    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

    利者,房客應即通知房東,但為房東所已知

    者,不在此限。房客怠於為前項通知,致房東

    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房東因此所之損害。

()容忍的義務:房東為保存租賃物之必要行為,

    房客不得拒絕。

三、不得轉租的義務:房客非經房東承諾,不得將

    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

    反對之約定外,房客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

    人。房客違反規定,將房屋轉租於他人者,房

    東得終止契約。房客將房屋轉租於他人者,其

    與房東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

    (即二房客)行為所生之損害,二房東要負賠

    償責任。

四、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房客於租賃關係終止後,

    應依承租時之原狀返還租賃物。所謂原狀,當

    然指原來或經常情形下,因經過使用,而應該

    有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