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0 09:51:11ezlok-ku
房客的權利義務
房客的權利義務:
一、支付租金的義務:
二、租賃物保管:
(一)租賃物保管的義務: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保管租賃物。房客如違背保管義務,致租
賃物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
果是火災焚毀民法有特別規定,除非火災是因
房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房客可
以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房客應依租賃物之
性質為租賃物之使用,如違反,經房東阻止而
仍繼續為之,房東得終止契約。
(二)危害通知的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
有修繕之必要,應由房東負擔者,或因防止危
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
利者,房客應即通知房東,但為房東所已知
者,不在此限。房客怠於為前項通知,致房東
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房東因此所之損害。
(三)容忍的義務:房東為保存租賃物之必要行為,
房客不得拒絕。
三、不得轉租的義務:房客非經房東承諾,不得將
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
反對之約定外,房客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
人。房客違反規定,將房屋轉租於他人者,房
東得終止契約。房客將房屋轉租於他人者,其
與房東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
(即二房客)行為所生之損害,二房東要負賠
償責任。
四、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房客於租賃關係終止後,
應依承租時之原狀返還租賃物。所謂原狀,當
然指原來或經常情形下,因經過使用,而應該
有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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