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9 19:16:26ezlok-ku

出租房屋房東之權利義務

出租房屋房東之權利義務

現代人因工作關係,所以經常離鄉背井在外租屋,在法律問題上,經常有網友問到,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到底房東的權利跟義務有哪些,所以大約簡述如下,供網友參考:

一、租賃物(房屋)交付時,應合於使用收益狀態並應保持其狀態: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房屋交付房客,所以房屋發生需修繕部份,如果修繕後,仍無法正常使用房屋時,房客就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二、負責租賃物(房屋)修繕義務:修繕租賃物(包含水、電…設施等),原則上應由房東負擔,但另有特約或一般習慣,不須房東修繕者,應從其特約及習慣。此項修繕,房客應定相當時間請房東修繕,如在期間內房東不加修繕時,房客得以此為理由,終止租約;或自費修繕,再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在租金中扣除之。

 

三、租賃物(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租賃契約是一種有償契約,所以關於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亦準用之,可分為:

(一)權利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第三人就租賃物對於承租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有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時,致承租人對於承租物無法使用時,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或解除契約。最常見的情形是二房東轉租問題,但如果房客在訂立契約時,明知是二房東(權利瑕疵)轉租的情形,然後沒有特別約定,如果發生糾紛(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時,二房東可以免負此項擔保責任。

(二)物之瑕疵擔保:依民法之規定,無論租賃契約如何約定,只要租賃物有危害房客的健康、生命安全時,房客得終止契約。例如承租房屋是輻射屋。

 

四、負擔一切稅捐之義務:就租賃物應繳納之一切稅捐,原則上由房東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當然應依契約行之。

 

五、償還房客支出的有益費用:房客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如果房東當時知情但沒有表示反對之意思,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房東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值額為限。

 

、房東於租金債權,有留置權:房東於房客未交付租金時,得於租金額度內,對房屋內房客之動產物品(除禁止扣押物)留置,例如冰箱、冷氣等,以為租金債務的擔保。

 

七、損害賠償請求權:房東就租賃物所受損害,或因租賃契約受有損害,對於房客之賠償請求權,或房客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