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1 15:42:48ezlok-ku

租約到期不續租,房東故意刁難不還押租金,是否合理?

租約到期不續租,房東故意刁難不還押租金,是否合理?

 

網友詢問房東以牆壁有污點、馬桶不通為由,要求回復跟以前一樣,如無法回復原狀,要以押租金扣抵,該如何是好?是否合理?

    首先要先探討押租金的性質,押租金只是約定「遲延給付租金」可抵扣適用之情形,還是包含「除租金遲延外,另包括承租人違約」可抵扣適用之情形,法律效果會有不同,如果是後者,適用的範圍就較廣,實務上運用也較多;因為如果是可歸責於承租人致房屋所受之損害,適用後者,房東當然可主張以押租金作為抵償。不過,房東在以押租金為主張之前,應非屬定期給付約定之事項,依法應先行催告及通知承租人。

 

    但是牆壁有污點、馬桶不通是否屬於「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受有損壞?」值得討論,因為依照客觀情況,牆璧上的污點並非承租人故意所致,且屬任何人居住都可能發生的使用折舊或輕微的刮痕,且本件承租期達5年,確屬任何人居住均為難以避免發生的結果,所以實務上房東即不得以此理由,要求房客扣抵押租金,此部分應屬房東應承受之範圍。另外馬桶不通應視不通原因為何?是否為可規責於承租人使用不當所致而論斷。

 

因為「因租賃關係占有房屋的點交與確認」,是租賃契約關係中非常必要且重要的過程,雙方應確認房屋的現況」,以便劃分「責任的歸屬」。所以不論是房東點交給房客或是房客點交給房東,雙方如無意見或有爭議時,應在書面上就合意確認的內容一起確認簽名,才能釐清無謂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