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30 17:42:04ezlok-ku

租屋修繕如何避免糾紛

 

租屋的修繕,要算房東還是房客的?修繕的範圍為何?這些都是極易產生糾紛、爭議的地方,其實問題應該在於雙方當事人對於「租賃標的範圍」及「附屬物品使用」的約定不清楚,或甚至未約定所造成的。

    其實民法第429條規定了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同法第430條又規定關於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由以上條文得出:(1)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例外可約定由承租人自己負擔。(2)須出租人負責修繕者,承租人應踐行通知義務。

    另外針對租屋內所附屬之物品(例如:冷氣、熱水器、廚房器具….),是否屬於所謂「房屋租賃契約」的租賃範圍?還是房東僅供房客使用,並不包含出租之意思?這些應該在契約中表明,避免將來產生修繕責任歸屬爭議?與危險責任歸屬?這一點爭議實務上最容易發生,但卻很少人會在契約中明定及注意的問題。

    ㄧ般定型化租賃契約條文大約會有以下這條:「雙方合意,本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依法應負修繕之範圍,僅及於房屋,房屋內之附屬用品以現狀交付,僅供承租人使用,但承租人於使用時仍應負善良保管責任。」

    所以承租人就必須在租賃房屋「前」,當面與房東檢查「現狀交付」的範圍,並填寫於租賃契約上,避免以後糾紛,當然承租人於解約時能否依照約定的現狀交付規還房東,避免房東對於押金返還產生爭議,其實可以從租賃期間長短、物品使用頻率、物品耐用度以及是否有善盡通知義務等作為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