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3 09:37:51Ez法科有聲書
刑法 294-1 and 295條修正理由
白話說
倫理道德,我們都知道要孝順父母
父母年老的時候也要負擔起照顧他們的責任,
如果沒有盡扶養義務,就會有"遺棄罪"的刑責
但是另一方面,
如果從小對於小孩就有家庭暴力、
收虐子女長大之後還要擔負扶養施暴者的義務,
And施暴者還用此"遺棄罪"對於子女要求盡扶養義務,
這種情況下,似乎對於受害子女有不公之處
所以才會有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義務之排除條款
明訂哪些情況下,子女是不需負擔扶養義務的責任
例如-人口販子、家暴、性侵等等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條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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