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 39條 - 虧損扣抵
公司有賺錢要交稅 - 合理
但是如果公司虧損 - 那相關的損失是不是應該在未來如果有賺錢的時候扣抵, 但是問題可以扣抵幾年?
公司的經營有永續性,但是如果基於課稅的期間去劃分 and 限制可以扣抵的年限似乎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所以引發熱烈的討論
行政院版本提出十年的方案
另外一個考量,台灣處於世界貿易之中,稅制也會相對影響外資投資的意願
目前世界相關國家對於虧損扣抵的規定 -
法國、德國、香港、馬來西亞 - 都是無限期可以扣抵
新加坡 ..可以前抵一年,後抵無限 and 英國也是
美國 - 可先前抵前兩年,剩餘之虧損可後抵 20 年..
所以拉 ..目前現行條文的十年扣抵,其實還是可以有努力的空間.
十年怎樣計算呢?
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
也就是說今年要報稅的時候,如果前十年有虧損的,是可以在本年中扣除的!
但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虧損扣抵的喔..還必須符合條件.
1. 公司組織
2. 會計帳冊完備
3. 使用藍色申報 or 會計師查核簽證
4. 如期申報
四個條件都要符合才可以在未來虧損的年度。
希望這樣討論的方式,有助於對法條的熟悉與認識。
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