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3 11:54:29Ez法科有聲書

證券交易法必考題-- 董監事的規範整理

證券交易法必考題-- 董監事的規範整理為什麼必考呢?警惕也好、提醒也好 and 實務上新聞也常見的個案這些情況都要特別注意 項目 內容摘要 申報(辦理)期限 法令依據 違反效果 持股轉讓事前申報 1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轉讓公司股票前應先辦理轉讓申報。2 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亦併受規範。3 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子公司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亦併受規範。 1 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及轉讓數量,於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2 於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該特定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三種方式之一為之)。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持股變動事後申報 1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取得或轉讓公司股票後,次月應辦理持股異動申報。2 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亦併受規範。3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亦併受規範。 1 公司內部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申報。2 公司內部人股票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辦理申報;質權解除者亦同。 董監事最低持股成數維持 1 選任時持股成數不足,或任期中轉讓或部分董事(監察人)解任致持股成數不足,公司應於每月十六日以前通知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並副知主管機關。2 獨立董事所持有公司股票不計入持股總額中計算;公司同時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之應持有股權成數,得按原規定調降為八成。3 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有關監察人持有股數不得少於一定比率之規定。4 除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外,選任之獨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席次二分之一,且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各不得少於一定比率之規定。5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持有股份總額應以政府或法人股東持有之記名股票計算。但其指定之代表人自己所持有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之該公司記名股票,得併入前條持有股份總額中計算。1. 選任時及任期中均應維持法定持股成數標準。2. 選任時或任期中有持股成數不足者,公司均應於每月十六日以前通知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並副知主管機關。⑴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⑵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辦理補足持股,逾期不辦理者,按次連續各處新台幣四十八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至辦理為止。 庫藏股期間賣出禁止 1 關係企業或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庫藏股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2 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亦併受規範。 不適用⑴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大量取得股份及變動申報 任何人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及其後異動之申報。 1 任何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證期局申報。2 申報後若申報事項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二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證期局申報。⑴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⑵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短線交易之禁止1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不得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2 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亦併受規範。 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檢視我的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