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4 19:35:11 ez

[分享] 如果手機掉了,千萬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如果手機掉了,千萬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不是要觸霉頭,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候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並說若我們不繳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請立刻用手機輸入*#06#將15位序列號記下並通知電信局及警察局
只要使用的人即使換了卡也都可查到手機發射的訊號是誰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