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中翻英原則
地名要翻譯成英文時,常有一些規則需要遵守,內政部曾頒布(地名譯寫原則),雖然已於98年2月24日廢止,不過還是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地 名 譯 寫 原 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0920073790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0920062995號令修正發布
二、下列已為國際通用或慣用之行政區域專名,應依下列方式譯寫:
(一)臺灣Taiwan
(二)福建Fuchien
(三)臺北Taipei
(四)宜蘭Yilan
(五)桃園Taoyuan
(六)新竹Hsinchu
(七)苗栗Miaoli
(八)臺中Taichung
(九)彰化Changhua
(十)南投Nantou
(十一)基隆Keelung
(十二)雲林Yunlin
(十三)嘉義Chiayi
(十四)臺南Tainan
(十五)高雄Kaohsiung
(十六)屏東Pingtung
(十七)臺東Taitung
(十八)花蓮Hualien
(十九)澎湖Penghu
(二十)金門Kinmen
(二十一)連江Lienchiang
三、地名中含有下列屬性名稱者,該屬性名稱應依下列方式譯寫:
(一)行政區域層級部分:
1、省Province
2、市City
3、縣County
4、鄉、鎮Township
5、區District
6、村、里Village
7、鄰Neighborhood
(二)具有地名意義公共設施部分,例如: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指一地點時,用「Hall」
(例如「臺北縣政府」譯為「Taipei County Hall」。
2、鄉(鎮、市、區)「公所」指一地點時,用「Office」
(例如「林口鄉公所」譯為「Linkou Township Office」)。
3、橋 Bridge(例如「大漢橋」譯為「Dahan Bridge」)。
4、寺(廟、庵、觀、院、宮、道場等)Temple
(例如「善導寺」譯為「Shandao Temple」)。
(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部分,例如:
1、島嶼 Island(例如「太平島」譯為「Taiping Island」)。
2、群島 Islands(例如「東沙群島」譯為「Dongsha Islands」)。
3、列嶼 Archipelago(例如「釣魚臺列嶼」譯為「Diaoyutai Archipelago」)。
4、礁 Reef(例如「華光礁」譯為「Huaguang Reef」)。
5、灘 Bank(例如「北衛灘」譯為「Beiwei Bank」)。
6、沙洲 Sand Bar(例如「外傘頂洲」譯為「Waisanding Sand Bar」)。
7、山 Mountain(例如「雪山」譯為「Syue Mountain」或「Mountain Syue」)。
8、山脈 Mountains(例如「阿里山山脈」譯為「Alishan Mountains」)。
9、峰 Peak(例如「主峰」譯為「Main Peak」)。
10、河、溪 River(例如「高屏溪」譯為「Gaoping River」)。
11、湖 Lake(例如「澄清湖」譯為「Chengcing Lake」)。
12、潭、池、塘 Pond(例如「珊瑚潭」譯為「Shanhu Pond」)。
13、埤、陂Reservoir。
14、圳Canal。
15、溝Ditch。
四、下列已為國際通用或慣用之地名,應依下列方式譯寫:
(一) 地域名稱部分:
馬祖Matsu
(二)機場部分:
1、中正國際航空站 Chiang Kai-Shek International Airport (C.K.S. Int' l Airport)
2、臺北國際航空站 Taipei International Airport (Taipei Int' l Airport)
3、高雄國際航空站 Kaohsiu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Kaohsiung Int' l Airport)
(三)港口部分:
1、基隆港 Keelung Port
2、臺中港 Taichung Port
3、高雄港 Kaohsiung Port
4、花蓮港 Hualien Port
5、蘇澳港 Suao Port
(四)山、湖泊部分:
1、玉山 Jade Mountain (Mt. Jade)
2、玉山山脈 Jade Mountains
3、中央山脈 Central Mountains
4、海岸山脈 Coast Mountains
5、日月潭 Sun Moon Lake
五、地名中含有「山」「湖」「潭」「埤」「陂」「塘」「池」「圳」「溝」等屬性名稱,但非專指山脈名、湖、潭及水利設施名稱等,為專名的一部分者,仍採通用拼音方案音譯,例如「陽明山」譯為「Yangmingshan」;「竹子湖」譯為「Jhuzihhu」;「嘉南大圳」譯為「Jianan dajyun」。
六、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意譯,例如「東峰」譯為「East Peak」;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例如「306高地」譯為「306 Highland」。
七、地名譯音之字數過長者,可以空格隔開,例如「十八王公」譯為「Shihba Wanggong」。
八、標示地名時,所有譯音符號無須加註聲調。
九、地名之譯寫方式,採第一個字母為大寫,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二字間不空格亦不以短劃連接,例如「板橋」為「Banciao」,而非「Ban ciao」 或「Ban-ciao」。但自第二個漢字音節之後以a、o、e為首時,前面以短劃連接
例如「大安區」譯為「Da-an District」、「仁愛鄉」譯為「Ren-ai Township」。
十、使用uei與 iou拼音時,一律用全寫,不採用縮寫,例如「淡水」為「Danshuei」,而非「Danshui」;「斗六」為「Douliou」,而非「Douliu」。
十一、地名譯寫,得考慮當地歷史、語言及風俗習慣,不受第一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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