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30 23:21:47元素

[插播]關於後台洗版事件

這個新聞台總是給我好多的驚奇,常常一點入自己的後台,就以為自己走錯地方了!(以前也發生過後台被小吉(元素嫂)佔領過的經驗)

今天中午忙完,進來版上看看,差點沒讓眼睛凸出來,沒想到我的一篇「真弔穢」讓買辦兄忙碌一整天,真是抱歉啊!本來您第一次發言的時候,我還挺高興的,因為您落落長的留言把舊留言擠到第二面,解決了我的後台被「笨蛋宇文否」搞的版面大亂的難題。

但是呢,當他的舊留言被你類似洗版的發言擠到第三頁去,我就不太開心了。我知道您也有報台阿!如果以後有這麼~長的發言,是不是就請你寫在貴版上,然後留言摘要幾句,再留個網址,我就會過去登門拜訪了,沒有必要把我的後台塞爆是吧!這是基本禮貌的問題,可能你不是故意的,不過的確是塞爆了。

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懶得筆戰,筆戰的結果必定離題,跟討論主題不相干的所有發言也就沒有必要討論了,不過您的留言我在上班時沒空看(太多了),回家後才慢慢一字一句的讀,其實您提出的論點,是有見地的,比如:
『出庭作證是國民的義務,民事訴訟法第302條甚至直接明白規定。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於法院審理及檢察官偵查,都有規定證人無故不作證的罰則。』

所以您指正我說「作不作證是我的自由」,這點您說的挺好的,謝謝指正,我不該寫”自由”,不過同時民事訴訟法第307條,也敘明了證人有若干情況,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79條到182條,同時也提到拒絕證言的”權利”,不過當「真弔穢條例」排除所有法律的限制,排除任何拒絕理由時,這一點就不用引用什麼法條來加強您的論述了。

至於您其他的發言,我看就見仁見智了

我當然不是法律專家,不過未必要念法律的才能談法律,或許我的文章在您的眼中就像您在大魯哥後台所言,屬於「一些一知半解的評論」,不過不瞞您說,我對您的言論也深有同感。

再來我表達幾點看法,如果您有意見,就在後台留下「我有意見」四個大字,我就會連過去貴版受教,請勿再洗版了:

一、對於法律不是不該拘泥文字,而是應該!就我國的成文法系,精確不模糊的文字是必須的。

二、惡法仍然是「亦法」,時代再進步,判決還是依法,行政更是得依法,「修法」曠日廢時,何以要先創造出惡法再來修?

三、真調會雖無直接司法判決權,但是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岐異,得為再審之理由。無侵犯司法權?

四、一個制度尤其是法律,不能只考慮說「為了查國安系統與奇美醫院」,就直接立法排除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也應該同時考量排除了之後所產生的後果,是不是也塑造了一隻巨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