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5 13:50:19yihlin
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之投資型保單要課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投資型保單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於要保人死亡時,該保單於其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要課徵要保人之遺產稅。
該局於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給付大筆保險費,為其子女投保多筆投資型保單,要保人為甲君,被保險人為其子女,受益人為甲君,雖被保險人尚未死亡,未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惟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該等保單價值屬甲君所有,其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可由繼承人繼承取得,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保單價值均漏未申報,該局乃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甲君遺產課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