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女與郭男在2018年發展婚外情,交往約8個月後,林女要求郭男給她300萬元做保障,並於2018年12月16日上午在便利商店前,以死威脅郭男給錢,更稱「到時候我要的可能更多,我跟你講,連你兩個小孩子都不保喔。我看你怎麼跟我玩」等語,反覆威脅傷害郭男妻小的性命,使郭男心生畏懼。
郭男稱手邊沒錢,得拿父親留給他的房子去抵押貸款,因此先簽立一張300萬的本票給林女。同年12月21日林女不罷休,又在租屋處向郭男索討300萬元現金,揚言「我要殺了你全家」,並致電給據稱經營地下錢莊的「琴哥」,詢問如何處理300萬元。郭男擔心林女會做出手段激烈的事,2019年1月16日,銀行一通知撥款,便載林女到銀行領走300萬元。
但林女拿到300萬現金後,仍不放過郭男,2019年1月20日,林女要求郭男到租屋處,威脅他不能離開,否則「你兩個小孩子都會出事,還有你大姐也會出事,我看你要怎麼做」、「我可以對你很好,我跟你講,我也可以殺人滅口」等語恐嚇要殺害郭男、丈母娘、妻小及大姊,郭男擔心家人安危,因而報案。
基隆地院依恐嚇取財及恐嚇危害安全兩罪,分別判林女10個月及2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300萬元。林女上訴二審,主張沒有恐嚇的意圖,辯稱當時喝醉不記得曾說過那些話,至於300萬元是郭男主動要給她的生活保障,甚至還在過年期間包了3萬5千元的紅包給她,如果她真的讓郭男害怕,雙方不會有互動,郭男也不會紅包。
郭男則表示,無論是300萬元、還是紅包,都是林女要求的,不是他主動提供,且林女恐嚇他時應對清晰,並不是酒後亂語。他還稱,如果不按照林女的要求,她就會一直打電話,鬧到他無法正常上班,郭男強調,如果他不擔心害怕,甩頭就走了,根本不會留在那邊。
高等法院審理指出,兩人才交往約8個月,非長期交往、未同居,也沒有小孩,交往期間郭男已先給林女150萬元,還幫她付租金,後來林女又索求300萬元,案發後至今未歸還。另根據郭男提出的錄音內容以及證詞,林女對話邏輯清晰,並不像她所說的酒後胡言亂語,因此維持一審判決,依恐嚇取財及恐嚇危害安全兩罪,分別判林女10個月及2月,後者得易科罰金,並沒收犯罪所得300萬元。(王怡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