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妻提告主張,她從年輕就和陶男胼手胝足共同打拼事業數十年有成,2人育有2子1女,除照顧陶男日常起居,也對陶母侍奉至孝,還提供陶兄經濟援助,但陶男參加心靈成長課程認識小三後,卻罔顧與她數十年夫妻情分外遇,而楊女也明知陶男已婚,仍和他發生婚外情。
陶妻指控,她在家中電腦發現丈夫與小三拍攝大量性愛影片、照片,甚至帶小三到她們夫妻倆位於新北市萬里區的別墅嘿咻,她難以接受丈夫讓小三登堂入室、侵門踏戶,提告求償300萬元。
楊女辯稱,性愛影片是陶妻以侵害她隱私方式取得,應不得作為證據,而她和陶男出遊照屬正常社交,她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
陶男否認自行拍攝性愛影片及存放在家中電腦,還辯稱妻子提出的檔案是透過安裝手機間諜軟體、找徵信社偷拍等非法取證方式取得,內容涉及他身體隱私部位,侵害他隱私權甚鉅,不得作為證據;且他已取得妻子諒解,並將名下2棟房屋贈與妻子作為補償,換取每周2日外宿及每年100萬元生活費。
台北地院調查,陶妻提供陶男外遇影像,都是自拍型照片或錄影,並非跟監或偷拍所得。此外,陶男的女兒也證稱,該電腦是爸爸送給媽媽使用,電腦沒密碼,且常沒有關機,滑鼠動一下電腦就會醒來,也沒設螢幕保護程式密碼,平時全家人都會使用。
北院認為,陶男及楊女不顧陶妻感受,逾越一般男女交際及社交禮節範疇,犯下通姦行為,干擾陶妻家庭及婚姻本質,破壞陶妻與陶男間對婚姻和諧圓滿及忠誠義務,情節重大,審酌陶男2018年所得為508萬、陶妻為102萬元、楊女為52萬元等資力,判決陶男及楊女應賠償100萬元。可上訴。(梁雅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