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的波斯菊案
〔謝鳳秋/台中 自由2.7.2009摘要〕台中縣警方,將涉嫌偷挖2株公有空地波斯菊的高姓婦人上手銬、腳鐐移送法辦,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批評警方濫用結構性暴力,對付觸犯微罪的婦人。
豐原市高姓婦人,因挖了路旁空地清潔隊種植的2株波斯菊,被巡邏便衣刑警看到,當場上手銬以現行犯逮捕,從豐東派出所移送豐原分局、分局移送台中地檢署時,還2度上腳鐐,前後折騰了8小時才獲釋,此事也引起社會廣泛議論。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批評,台灣警方一向濫用結構性暴力,以刑具對付觸犯微罪的婦人,警方在春安等專案期間,為拚績效不擇手段,該案就是最明顯的案例,老弱婦孺觸犯微罪,沒有攻擊性及逃跑的可能,警方上手銬、腳鐐之舉,明顯不尊重人權。
【吳鴻奎 自由2.7.2009摘要】折騰八小時,於檢方訊問完畢後,以限制住居的方式釋回該婦人。怎麼會有這麼荒謬的事。該婦人的犯行,於竊盜罪是否成立?已有爭議,就算成立,警方欲依法究辦,亦無不可。
但可以請婦人,協同至警局制作筆錄後,將其函送檢方偵查,檢方再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傳喚婦人到庭說明,於婦人不到時才命拘提,這才是標準程序。
何況兩株波斯菊,檢察官本有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空間,檢察官對此難道不知情?施以強制處分,不嫌太過?更何況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訊問,該名婦人竟在晚上十時才經檢方釋回。換言之,除非必要,否則為了尊重被告人權,應避免夜間訊問,依該婦人的行為,有必要實施夜間訊問嗎?
整件案子的偵辦過程,嚴重違背法治國家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檢警身為國家的執法者,知法犯法,不能原諒。警方為了績效,無所不用其極的製造案件,已到了令人難以容忍的地步了,主管機關是不是應該給社會一個交代,讓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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