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8 01:16:00果凍讀書會

法律人權

【李勝雄 自由9.17.2008摘要】

八月二十二日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接受特偵組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我受委任為她的辯護律師,陪同她在其住宅受三位檢察官的訊問後,我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不對媒體及任何人透露任何偵訊內容。然而,隔天我接到好友的電話,問我為何接受她的委任,使我感覺到有必要說明原委。

其實律師好比醫師,『不分當事人的善惡、好壞,都可為他們合法的權益服務』。只是醫師無拒絕為一個被警察槍殺重傷的罪大惡極的殺人犯急救的權利;律師則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一個受冤屈的大善人,或一個殺人放火的現行犯的委任。但也因為這種自由選擇,在法律人權觀念尚不普遍的台灣社會上,就會受到兩極的評價。譬如,為美麗島事件政治犯辯護,被譽稱為人權律師;但是為窮兇極惡的強盜殺人犯陳進興辯護的謝長廷律師,也是美麗島事件的辯護人,則被受害人母親白冰冰罵他為為虎作倀。

民主法治國家,重視『人權之保障』,憲法第七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刑案嫌疑犯』(日本稱為容疑人,用「犯」已有先入為主視為犯人之類),『必須受到公開審判,判決確定有罪或無罪』。在未判定有罪之前,仍為『無罪之身』。這種法律人權觀念,在台灣社會及一般媒體,卻大反其道。許多在檢察官起訴求刑的案件,『一經公開,則嫌疑犯似乎已被定罪,而受輿論大加撻伐』。縱使以後判決無罪確定,已受到難以彌補的傷害。

何況,縱是『獨立公正的法官,也不能保證其判決絕對正確無誤』。尤其,受到外來干涉,或者內心偏見的法官會作出不公義、沒愛心的判決。因此,詩篇第二篇十節提醒:「審判官該受管教。」究竟,法官也是凡人,只有全然公義、仁愛齊備的創造主─上帝才是唯一能始終公平的最後審判者。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