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2 16:54:42果凍讀書會

婚姻 易進難出 的再思考


【聯合晚報 社論2008/09/01 摘要】

內政部擬推動新制,結婚時可以『上網登記』,離婚前則要『婚姻諮商』。立刻有人發出異議,指上網登記可能難以防「詐」。不過真正的爭議重點,還不在於上網的風險,而是內政部似乎要把婚姻弄成「易進難出」。

我國的結婚制度,從公開儀式制改成登記制,可說已簡化了一大步。但國人結婚還是多依從習俗,通常會舉行『公開儀式宴客』,可見用法律「移風易俗」不易。如果更進一步,上網就可登記結婚,步驟是更簡化了。但眾人皆知,構成結婚障礙,讓國人結婚對數年年下降的,不是宴請賓客這項儀式本身,也不是跑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這一趟功夫;而是『撫養子女的沈重經濟負擔,以及對婚姻和家庭的不信任』。

若走到離婚這一步,由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找專家諮商,這個構想無非是要『減低離婚成功』的可能性,或曰「增加離婚的難度」。但關鍵在於,社會風氣改變,『政府難道能扮演婚姻中的「和事佬」?任一方『忍氣吞聲留在婚姻裡,有什麼好處?』有沒有可能因為離婚難度變高,反而使得民眾更不敢結婚?
婚姻乃兩情相悅之事,能白頭偕老當然最讓人期待而祝福。但是如果『透過制度,用公權力要求的步驟,把人勉強留在婚姻裡,可說與社會潮流背道而馳』。把離婚難度變高,只會『造成更多怨偶』,甚至有很多女性成為家暴受害者,也難怪女權主義者另有主張。

離婚率提高,家庭功能不彰,其成因和後果都不單純,也可能產生很多社會問題。內政部想要透過制度和步驟的設計,讓人更「簡便」地結婚,而較「困難」地離婚,由此而鞏固婚姻,重振家庭價值觀。這個想法『不實際』。讓人不想結婚的原因很多,登記的麻煩一點都不重要。而讓人想離開婚姻的原因很多,離婚前的強制諮商能夠發揮多少作用,也很值得懷疑。

家庭和婚姻的問題錯綜複雜。在目前的社會風潮中,主張恢復家庭的價值觀並沒錯。但政府能做的很有限,頂多是用『減稅』來鼓勵生育率等等,關鍵還是要讓『大環境能使民眾產生「前途光明」的信心』。如果只是用技術性的手段,改變進出婚姻的難易度,恐怕是枝微末節,甚至徒增困擾。

【聯合報2008/09/02 李瑞中/中研院歐美所助研究員】婚姻真的好,離婚真的不好嗎?高離婚率,象徵著近代『女權運動的一大勝利』︰若是讓部長像諸多過去已婚婦女一樣,燒飯洗衣侍奉公婆,還得賺錢貼補家用,回來丈夫蹺個二郎腿在電視機前等晚餐吃,等一家老小就寢還得邊洗衣服、邊替孩子檢查功課;倘若處於這樣的婚姻生活,不曉得他是否仍然覺得「結婚真好」?

我甚至還想提醒部長,家暴比例與「犯罪黑數」的概念,可能遠不如實際家暴的盛行率。人口統計顯示,失婚男女與離婚家庭長大的小孩,平均來講確實比較不幸福,但離婚與不幸福的關係到底何者為因,何者為果?『若是公主與王子在婚姻中,過得真如童話中預測的幸福美滿,究竟是誰那麼傻要拚命衝出「圍城」?』正是因為婚姻關係「如人飲水」,只有身在其中的雙方可以體會。

維吉尼亞大學的Mavis Hetherington教授認為,短期的諮商輔導『很難有持續的效果』;前智庫蘭德研究員,現任教於加州大學洛杉磯校區的Benjamin Karney教授的研究發現,婚姻所處的環境『(如貧困、家暴與藥物濫用)決定了夫妻互動的內涵』。因此儘管諮商輔導能夠改善夫妻互動的技巧,卻沒有解決婚姻關係陷入危機的根本源頭。

而加州大學柏克萊校區的Philip Cowan教授團隊研究,更進一步指出,『婚姻諮商必須包含家庭中所有成員,對全家大小經濟、情感,甚至自我實現各方面的需求做通盤處置,才能奏效』。試問廖部長準備好多少專業人力與財力,來挽救多少婚姻?

「當愛已成往事」的婚姻,也許就像美國林肯總統所說,如同煉獄一般。人口學家半戲謔的陳述一個殘酷的事實:『所有的婚姻都有盡頭,只看究竟是怨偶再也不能忍受彼此的那天先來』,還是閻王敲門得早。林肯總統若不是英年早逝,恐怕也可能會變成「失婚一族」。廖部長企圖以公權力介入普羅婚姻,或許出於善意,但若不審慎而行,浪費公帑成效不彰倒在其次,『把更多不快樂的人限制在不快樂的婚姻中,恐怕未必是社稷之福』。

【林綠紅/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中國時報2008.09.02 摘要】以自然人憑證登記結婚的「點子」,真的非常不好。因為我國的結婚依民法規定採的是『實質認定』,也就是說必須『確認結婚當事人確有結婚的真意』。上網登記結婚即使以自然人憑證,但如何確定使用者,正是要結婚的那兩人?即使是,又『如何確定一方未受另一方脅迫,且雙方皆有結婚之真意呢?』且證人的問題如何處理?

其次,先以自然人憑證登記結婚,之後再至戶所補結婚登記的「點子」更是不好。不好的原因在於,民法第九八二條明明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親自至戶政所登記是結婚的生效要件,『未登記之前,婚姻不生效力』,那麼以自然人憑證先行登記之法律性質如何?到底這對新人在沒有證人簽名,也未至戶政所登記之前算不算已經具有婚姻關係?恐怕根據民法第九八二條的規定,答案都是否定的。

再者,如果是為降低離婚率而規畫離婚前強制諮商,還不如『加強婚前教育』,讓要結婚的雙方,理解因結婚而產生的『法律關係的變動』,以及婚姻關係中的性別關係。不要讓自己因衝動結婚,之後卻陷入想離婚離不了的處境。總之,如何促進『好聚好散的婚姻文化』才是問題的核心,而不是宗教式的強制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