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購地出售 繳稅學問大,售地農用證明免奢侈稅
眾人集資購地,但以其中一人的名義登記所有權,日後出售時,財政部表示,非名義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獲利,非屬土地交易所得,超過出資額部分,要按其他所得全額繳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財政部強調,免稅範圍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所有的土地而言,若非土地登記簿謄本上記載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舉國稅局實際查獲案件為例,甲與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地,協議以乙的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人,三方約定出售時,按各自出資比例取得處分款項。三人共同出資的土地在95年度出售,甲獲配土地出售款超過出資額部分約300萬元,但未在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報其他所得,經查獲依法補稅處罰。
甲不服提出行政救濟,表示當時僅為便宜行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主張享有土地交易經濟利益,不因登記名義人或實際所有權人有別,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僅取得將來土地移轉的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人,之後土地出售,甲依出資比例所獲配款項,係基於原始出資人的地位,向登記名義人乙主張土地權利移轉的請求權所間接取得,並非基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直接取得利益,因此無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提醒民眾,請求權實現超出原出資額部分,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售地附農用證明,免奢侈稅
朴子市黃先生問:今年2月接受其母親贈與太保市一棟農舍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坐落基地,並於今年8月底出售,要不要申報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黃先生所移轉上述土地及農舍,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得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毋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納稅人如有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不動產特種貨物,仍應儘速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上述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免國稅局事後查核時,引發徵納雙方爭議。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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