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交屋陷阱 開工交屋延遲/預售屋交屋驗收注意事項
《法律陷阱》預售屋交易問題-開工/交屋延遲
若建商不依照合約開工或交屋? 或是交屋屢次驗收不過,該怎麼辦呢?
依內政部編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11條規定:「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15條第1項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因此,如建商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不依照契約約定期限開工、完工或交屋時,消費者可依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向建商請求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又如建商有依約完工,但卻驗收不過時,則消費者可要求建商限期完成修繕,如建商未完成修繕,消費者除可依約拒絕給付交屋保留款外,尚可請求建商負起遲延交屋的責任。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說,仁愛路是傳統豪宅區段,屬於「純金門牌」,2009年底推出「吾疆」個案,預售時開價每坪160萬元,不僅創下區域高價,且銷售速度快,顯見仁愛路上豪宅市況相當看好,因此讓投資人願意承擔整合風險,一拍就買下「致和園」地上物。Yahoo!奇摩 (2011-01-25)陳繼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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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交屋注意事項 逐項點交按圖查對 :
建商有沒有偷工減料,一般購屋者不容易判斷,但交屋時要逐項點交。除要看施工成果與建材設施是否與契約相符,還要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以保障自己權益。
1、查使用執照:須先確認有無使用執照,並檢查該執照是否就是自己購買房屋的使用執照。按照法令規範,凡拿到使用執照的建案才算成屋,因此消費者就算看到建物都已經完工的成屋個案,仍須請銷售人員出示使用執照才算數。
按照法令規範,凡拿到使用執照的建案才算成屋,因此消費者就算看到建物都已經完工的成屋個案,仍須請銷售人員出示使用執照才算數。
2、看施工成果:再確認是否按原設計施工,可向地政機關申請調閱「建物測量成果圖」,就是該戶房屋的測量平面圖,購屋人可按圖索驥,查對房屋的方位、大小尺寸、房間配置等。
3、核對產權登記及房屋面積:調閱土地謄本及建物謄本,核對產權登記及房屋面積,避免日後糾紛及困擾。
4、看建材設施:檢查建材施工是否與契約相符,除功能性的設施(如門窗、門鎖、排水系統、衛浴設備、插座等)及戶外設施(如樓梯、消防設備、停車設備等)須親自使用檢查之外,使用的品牌、規格、品質、數量、等級等,也都必須一一比對好。
5、購屋人在檢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任何瑕疵,一定要記錄下來並告知建設公司人員,派人再檢查一次或要求限期修復,等一切都滿意了,再進行交屋結算的相關事宜。
6、預售屋成屋與原先DM內容、合約所載不同或有瑕疵,消費者都有權要求業者「依約履行」或「進行修復」,若無法改善,雙方也可協商以「減少價金」方式替代。
在瑕疵尚未修復前,應盡量避免填具建商所提供的任何書面「遷入證明」,或實質遷入,以免遭業者聲稱為「已交屋」,藉以推卸修復責任。
7、陽台外推當心漏水:很多建商在交屋前會將陽台統一外推,除了讓建物外觀整齊好看外,也能擴大室內實際使用空間,最重要的是交屋時賣相會更好。
購買這類由建商統一陽台外推的產品,在交屋驗收時,要特別注意防水問題。首先,確定原排水口是否裝上塞頭且確實密合,因為將來若是管道阻塞,很容易出現漏水,若是窗底及牆角漆面出現浮泡現象,那麼外牆很可能已有滲水。
8、開水龍頭檢查水壓:樓層愈高、視野愈好,價位也隨著樓層逐漸攀升。樓層高雖然視野好,但是因為家用水多是靠抽水馬達抽取發送到各戶,樓層愈高、愈容易遇到水壓不足的問題。
9、房屋有瑕疵不交屋:購買新成屋或預售屋時,如果在交屋驗收時發現瑕疵,責任歸屬到底是建商還是營造商?一般而言,上述問題都會載明於買賣契約書上,不過之前也發生過,買方在驗收時發現房子有瑕疵,但建商卻以「先遷入再改善」為由敷衍,沒想到買方遷入後,建商卻將責任推給營造商,沒人肯負責任。
10.檢查客變時的變更:是否有依照我們當時簽名確認的變更圖,依圖面正確施工
交屋階段驗收滿意再「買單」:當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在完成最後收尾工作之前,即會通知買方「交屋」,這就是繳「尾款」和「銀行貸款」的時候了。
提醒大家:這兩筆錢可是購屋人與建商談判的「最後籌碼」,因此,除非建商的表現讓你非常滿意,否則絕對不要輕易「買單」,如果建商違約情節重大,且不知悔改,建議你可用存證信函,通知銀行「撤銷付款委託」,最佳時機則在「產權過戶」後到「貸款核撥」前短短的2、3天時間。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英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確認新版合約修改的5大要項
1. 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份面積及售價差異 : 舊版並沒有規定主建物及公設要分開計算,而這一點是新版與舊版最大的不同,也是引起社會討論最廣泛的部份。
條文內容 (請參閱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同) : 第四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第五條「共有部份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以及第七條「契約總價」。
2.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差異:舊版並無此項規定,此為新增內容。 條文內容 : 第四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第二款第四項「房屋登記面積規定」。
3.買方延遲付款,遲延利息不得超過萬分之二差異:舊版的規定為「萬分之五單利計算」,新版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條文內容:第十四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第五款規定。
4.房屋面積有誤差,應互相找補差異:舊版的規定為「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新版改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條文內容 : 第六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第二款規定。
5. 契約審核期不得少於5日差異: 舊版並無此項規定,此為新增內容。條文內容 : 第一條「契約審核期」。
台灣硬起來! 抵制菲律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