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8 00:19:12蔣小姐
房市問答 不動產足額擔保債權 不必提供連帶保證人
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桃園王小姐問:我先生將房屋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我是「連帶保證人」,近來因感情不睦已在談離婚,請問我要如何解除「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答:王小姐案件係屬「自用住宅放款」,按銀行法第12條之1條第1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依民法第71條規定,如有違反,該等連帶保證約定即歸於無效。
王小姐先生所提供之不動產已足以擔保銀行之債權,故銀行不得再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王小姐可依銀行銀行法第12條之1條第1項規定向銀行要求解除「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銀行如果不同意可以向金管會申訴,經金管查證屬實銀行將被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台灣房屋法務處提供,讀者如有購屋租賃相關問題,歡迎傳真03-3384772、中國時報桃園縣採訪辦事處,聯絡電話03-3336635,傳真請留聯絡方式。
中國時報 / 楊宗灝/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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