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本身即目的 不應淪為政策手段或工具
如果拿『容積』做關鍵字搜尋,應該會找到不少近半年才發生的熱門事件。
上週台北市府拋出的都市更新震撼彈,就和容積有直接關聯(30年老屋給予兩倍容積獎勵);最後喊卡的豪宅稅,追溯到源頭,也是北市不少新建物獲得停車容積獎勵,蓋好後卻未開放,反而挪作他用,當中還有上億豪宅案例,結果引發輿論對豪宅及高房價撻伐,才間接衍生出豪宅稅議題。
接著,上週日國道三號基隆路段走山意外,後續發展竟也和容積扯上關係。意外發生後,除了國道安全亮紅燈外,山坡地開發問題也再浮上檯面;已三讀通過,卻又被部分立委提出復議而擱置的地質法,也因此重見陽光。
而根據昨日工商時報報導,經濟部次長黃重球表示,根據地質法,政府將公告地質敏感區;一旦建商持有土地被劃入其中,建商將可依後續辦法,申請容積移轉。
不過回歸到其原始精神或容積制度之設計初衷,卻不全然如此。未實施容積管制前,建商是根據道路寬度乘上若干倍為基準來蓋樓,因此經常出現容積上千的水泥怪物,衝擊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訂出容積管制,就是要消弭這種情況。換言之,容積原則上是不能隨意更動或增加的。
容積獎勵則始於停車空間獎勵,主要基於都會地區停車位嚴重不足,因此給予新開發建物較多的停車位容積,目的是希望建物完工後,將這『多出來』的停車空間開放公眾使用。因此,建物所在區位必須嚴審,量上面也有限制。
而除了重劃區開發外,都市更新也援用類似手法,給予開發商或原屋主適度的容積獎勵,主要目的在鼓勵加速開發或更新,不過仍不應逾越上述之原始精神。
容積獎勵立意良善,不過執行過於寬鬆或辦法有漏洞,使得停車獎勵最後挪作私用,悖離原旨,都市更新則始終缺乏公部門主導或公權力介入,至今仍是民間主導、利益導向,因此容積獎勵反而成為另類炒作工具。
當然,筆者並非認為不能施行任何容積獎勵;以都市更新為例,這確是適當誘因。不過無論是內政部長江宜樺之說法,或回歸到都市計劃之精神,容積都有總量管制之概念,不可能說給獎勵就給獎勵。
容積移轉同樣如此,原始目的是為保存古蹟,因而訂法允許開發商,將古蹟所在地的法定容積轉移至他塊基地,當然中間有但書及配套,不是說轉就轉。
不過近年的移轉實例也多偏離上述原始精神,幾乎都是把房地價低的甲地容積,轉到房地價較高的乙地,這等於讓開發商又多賺一筆暴利。
我們不知道,這次綠營立委和官員推動地質法,公佈地質敏感區,是認真為之,或是只因選舉將至,有選票考量。
但是有關容積,無論獎勵或轉移,近年官方把關顯然過於寬鬆,甚至把容積當作政策工具或手段(最有名的就是之前曾傳出,只要付費就能買容積的政策建議)。
無論是基於氣候變遷,人類應減低開發強度,或是降緩都市熱島對環境之衝擊,容積都不應輕易成為獎勵工具,移轉也應審慎為之。
基於原始的都市計畫精神,容積管制本身就是目的,而非工具或手段;因此,缺乏配套及全方位考量的容積獎勵及輕率的容積移轉,都是不當、應嚴禁的。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2010-04-30
http://key88.net/article20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