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售屋所得 該如何省稅
依內政部統計,民國九十八年全年買賣移轉棟數為三十八萬八千二百九十八棟,較九十七年成長了百分之二‧三七,是自九十六年起,買賣移轉棟數連續兩年下滑後的首度回升。如果您在去年有出售轉讓房屋,那麼五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別忘了將售屋所得列入計算,避免漏報後補稅的不便。
申報售屋所得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七類規定,以售屋的成交價(即買賣契約價),扣除房屋取得成本、房屋改良、以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包含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家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修繕、改良…等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若要採用此方式申報,最好在買賣屋時,將相關費用單據完整留存,作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之二條規定,如果您沒有保留出售標的取得時的合約(須載明房屋價格),以及各項必須成本憑證,則可依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擬定的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出售房屋所得(詳附表)。
上述兩種方式,建議您可先自行試算,選擇較優的方式申報,例如若在台北市售屋,獲利未達百分之二十九以上時,選擇列報實際買進及賣出成本,對自身較有利。
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可退稅
如果在出售自用住宅的二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且重購之房屋的評定現值,高於出售房屋之評定現值,則可在申報購屋年度的綜所稅時,將售屋當年所繳交的房屋交易所得稅額,自重購年度的綜所稅額中扣除。
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不管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只要買進與賣出的房屋都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且買進的住宅評定現值高於出售的住宅現值,均可申報。
賠售房屋可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若納稅是以低價賠售房屋,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以之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不管是以何種方式申報售屋所得、交易損失或退稅,提醒您,在買賣屋時所有支出、收入的單據,都必須妥善保存,在報稅時才能多方試算,挑選最節稅的方案申報。
【住展房屋網/房市分析】2010/04/02
http://key88.net/article19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