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未入住先付利息 消基會:違反定型化契約
中央社商情焦點2009-10-3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09年10月30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天仁說,市調發現,6成購屋者還未入住房子就已開始繳交利息,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返還給消費者;且交屋保留款應從總價的5%提高為10%。
消基會今年1到9月共計接獲3890件申訴,當中購屋申訴244件,排名第二;又同期提供諮詢服務計2259件,當中424件都與購屋有關,顯示購屋問題仍相當常見。
謝天仁指出,消基會去年7到9月間就已完成了99份有效問卷,結果有高達63%、62位受訪者在未交屋前就已被撥款,直到交屋日止,都先付利息給銀行。
他並說,當中有9位受訪者說,若是自行選擇貸款銀行,非由建商指定,也可能會被建商告知,若延遲撥款,會造成賣方損失,仍會要求補貼利息。
謝天仁說,其實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第3項規定:「有關金融機關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據此,消費者有權要求業者返還交屋前貸款撥付後所產生的利息。
他並說,現況是產權登記時,建商就商請銀行執行貸款撥付,而非下一步交屋時撥付,消基會除主張消費者可依上述定型化契約規定,爭取返還入住前就先付的利息;並主張內政部地政司應將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交屋保留款」為總價的5%,調高為10%。
他說,就算現行「交屋保留款」為總價的5%,實況甚至不及3%,於是最後點交公設時,就曾發生建商未完成電梯施做,就已捲款逃跑的誇張案例;因為未施做的公設價值遠高於建商未收到的保留款。
他重申,據此消基會主張「交屋保留款」應修正為總價的10%,其中5%於交屋日時支付,另5%於公設點交時支付,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