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合購愛巢 最怕緣了錢未了
最後更新:2009/10/15
【網路地產王/黃京梧/綜合】
近年來,社會風氣的逐漸開放,對於同居接受度大開,加上低利房貸與買屋保值的觀念使然,許多小情侶選擇在婚前一起買房子,作為愛的小屋。房仲業者發現,不少情侶拿房子當愛的保證,選擇成為房屋的共同持有人;但是,一旦情到濃時轉為薄,為了爭奪房產對簿公堂時有所聞。房仲業者提醒,未婚情侶要共同購買浪漫小屋之前,還是得理性談妥房貸與產權分配。
■ 情侶買屋重登記 貸款更要多留心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未婚情侶合購房子,常面對的是登記與貸款問題。登記部分大多由於小倆口希望能夠保障彼此的權益所做的要求,因此要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時,必須先闡明兩人之間的出資比例,同時也應該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分別持分比例。而且切記建物及土地謄本是分別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來各自持有,以免日後為了房子產生糾紛。
在貸款上,徐佳馨比較建議的做法,是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而另一方則當成「連帶保證人」,除了共同承擔責任外,也可以有機會借到條件更好的貸款。考量到未來還款以及分合不定等等的現實面,未婚情侶合購房屋者還是要先「講清楚、說明白」。
■ 買屋為情證 三思而後行
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執行長邱太(火宣)指出,目前情侶合購房屋後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分手之後一方要脫手變現,而另一方堅持不願出售。邱太(火宣)提醒有意願共同購買房子的情侶,當一間房子有兩個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持分,面臨出售時,一定要由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才得以出售。因此,情侶之間要共同購買房屋當作愛的小窩,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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