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2 02:52:52蔣小姐
履約保證(交易安全)安全看得見
1‧履約保證(交易安全)安全看得見
買方謝小姐向賣方張小姐購買其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約定買賣總價新台幣(下同)二千八百萬元,同時委由永安不動產,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履約保證事宜。買方於簽約時即支付第一期款二百八十萬元,並依約將該價款存入專戶。但是系爭房地於第一期款後不久,即遭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查封拍賣。買方權益有無保障?所支付的款項能否取回?解析 一、系爭房地遭賣方之債權人台北銀行查封拍賣,致賣方陷於給付不能,該執行債權人係依法行使其權利,賣方則係欠債不為清償始導致此結果,當然係有可歸責賣方之事由。按民法第二二六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買方謝小姐自得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系爭房地遭賣方之債權人台北銀行查封拍賣,致陷於給付不能,該執行債權人係依法行使其權利,賣方則係欠債不為清償始導致此結果,當然係有可歸責賣方之事由。 一、上開案例買方總共可取回四百二十萬元整。違約金部份,法院判給總價的百分之五。相較於內政部所公布之成屋買賣、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中,均明定賣方違約時應以總價的百分之十五計付違約金,明顯過低。不過這卻是仲介經紀人員調處糾紛時,很好的參考標準。 |
上一篇:中古屋屋況不符?尾款暫押緩交屋!
下一篇:稅務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