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8 20:49:37han1103

某些怪怪的判決

前幾天有則社會新聞
主要是說先生為了抓姦雖然知道外遇的對象是誰
以及他們都在哪裡發生性關係


於是那位先生就先按兵不動
讓她的妻子以為他都不知道
接著當先生知道妻子要跟姘頭約會及辦事時
先生跟蹤在後並拿著相機在旅館房間外頭
等待兩人脫衣後開始辦事的聲音
因為要抓姦在床  只好破門而入  拿著相機錄影蒐證
現場兩人赤裸 保險套  衛生紙的畫面
拿著拍到的真實景象像法院提告


好玩的是當判決出來卻是敗訴 
法官的原因是  因為私自破門而入  又沒警察陪同
這樣是違法正當法律的程序  所以提供的證據都不能當成證據
這位先生事後無奈的解釋


如果當時我不破門而入 怎麼抓姦在床 
難不成我敲門他們會笨到開門
笨到不穿上衣服躺在床上等我取證嗎


回頭想想這位先生說得也是有道理
事實的真像是那兩人真的有發生關係

 

常常有人在說因為這是毒樹果理論
在刑事訴訟法上
可以說使用違法手段就是「毒藥」
原始証據即為「毒樹」
衍生証據則是「毒果」


原則上如果打人取供或者脅迫 威脅 利誘得到的證據是違法手段
所以不能算證據    我可以認同
早期司法警察的確有打人取供這樣的事情
而取出來的供也有本來就是事實的
也當然有被打的受不了而沒有做的只好承認有
但現在司法警察不再有打人取供
或者脅迫 威脅 利誘等事情
因為一進入偵訊室時就要求錄音錄影存證
一方面保護當事人  一方面保護司法警察自己


而這樣衍生的是受委託人的律師
當他知道他的委託人明明有觸犯貪汙 詐欺 圖利 背信等等的法條時
在事實的真像不太能在偵查階段被抹煞時
於是律師就開始依照毒樹果理論來尋找司法警察
在詢問的階段有沒有違法任何正常的法律程序等
有的惡劣的律師即使尋找不到任何瑕疵 
也要在院方上傳喚我們當證人在法庭上說我們給他的當事人誘供
演戲給他的當事人看

 

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
但刑事訴訟法前後修改已經朝向英美法系
我一直覺得實質正義比程序正義重要
當然不是說程序正義不該注重
而應該說事實的真像才是一切的事實吧

 

關於實質正義及程序正義
在舉個例子供大家思考
一位警察的兒子有一天打電話給他爸爸說他在宿舍殺了他女友
於是這位警察馬上帶隊員前往兒子的租屋處破門而入
當場採證  將兇刀  沾滿血的衣服 及他女友的屍體拍照存證並將證物帶回
也採了他兒子的DNA
也把兒子帶回警察局做筆錄
不久這位警察因為大義滅親  所以破格升官了
接著他的兒子在法庭上向法官說 ~~ 他根本沒有殺他女友
翻供了他在警察局所做的筆錄
結果因為他兒子翻供
當初蒐集到的兇刀等證物
因為這警察當時根本沒有聲請搜索票
而且他兒子已經殺了他女友  這已經不是急迫性
所以還是得按照正當程序聲請搜索票才進入取證
所以這是使用違法侵入手段  所有的證據都不能成為證據 
最後老爸升官  兒子沒罪    你覺得這有道理嗎?

JJ 2010-02-04 12:10:20

不合則離
在歐美先進國家,還有通姦罪嗎?

紅愀鵲 2009-11-13 22:15:45

所以有法律漏洞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