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3 08:23:31脆肉鯇

因為無奈,所以無頼

制度這等事,是人類創造的,凡為人所創造的總是有缺陷,而面對某些缺陷,又是難以彌補的。至少在時間上,在資源上。於是我們都感到無奈。

舉個例,葡國將強姦罪的性質定為公罪,無論當事人是否追究,國家機關都必須依職權調查及審判。看來是國家責無旁貸的為伸張正義的工作,卻對受害人造成很多的滋擾。很多時我們只會很有正義感的說不應該姑息犯人,鼓勵當事人去指正等等,卻沒想到跟保護當事人有很大的衝突,甚至有人比喻要受害人再作一次証供等於再被性侵犯一次那樣。多年前在葡國有一宗案件,檢院依法對一強姦犯提起訴訟,被害的女子要求檢察官不要提起,因為事隔經已好幾年,而且更重要的是,該女子將要結婚,她不想這件事被“公開”。但檢察官不能不依法行事,於是“法律的正義”致使這名女子最終不能成婚(因為即使該類案件是閉門審訊,其家人和未婚夫都必然可以知道)。這種制度,真不知道是對犯罪人的懲罰,還是對該受害人的“懲罰”。

法律與人情之間,就是一種無奈。

在澳門的民事訴訟中也很無奈。假設受害人損失明明是十六萬,被告在開庭前的庭外調解中要求只賠十萬,這時受害人通常會逼於無奈地接受該“議價”,一來由於舉証上的困難,官司不一定會勝訴,另外,即使勝訴,司法費和律師費都要賠本。為什麼法官不“幫忙”?因為法律規定,即使法官知道事實,他都不能代當事人去主張,審判的範圍僅僅是當事人所提及到事實,叫做甚麼“當事人(主動)原則”,這就是制度。

基本上老師不容許我們同學在課堂上錄音(刑事),由於很多言論只容許在課室內存在,但如果“出街”會惹來麻煩。但同學們通常“好少理”,私底下他們會說:“就讓他去告我好了!”言下之意,不是“大方”,而是大家都唸法律,大家都知道這個制度有多無奈有多麻煩,有時,甚至是“紙老虎”。

根據<澳門日報>2006年2月24日的報導,某大厦的業主遞信終審法院促關注大厦車位做契問題──(副題)公務員漠視法律佔用他人車位。一名該大厦居住十多年的現職法院公務員小業主,因熟悉澳葡政府時期逗留的車住登記法律漏洞,不遵守大厦訪客車住使用規則及破壞大厦多年的停車塲泊車規定,故意侵佔他人車位使用權。
我們可以做甚麼?法律有甚麼作為?
老師說應該愛上法律,那麼我就不會常常只會看到其壞處。這樣,是否有一點自欺欺人?
面對法制,如果漠不關心是無知,那麼力不從心,就成了無奈。

澳門刑法無“非禮罪”的罪名,皆因“非禮”一詞太過空泛,難以界定,但可以歸入“侮辱罪”一類。班上同學下課後開玩笑,開始進行“侮辱”,然後終於有同學“看不過眼”,說要告人了,他們會回答說:“你咪去告我囉笨!”會告他的人就“笨”。好奇怪,通常人都不是因為不知法而不守法,明知故犯的為多。法學院的學生讀過法律後開始“識少少,扮代表”,開始“知法犯法”,開始變得無賴,“你咪去告囉!”差不多成了識法人士的口頭禪。大一的時候同學仔見很多問題不合理時,會以“法律是正義”的來質疑老師,現在不會了。老師那時回答我們,“理論是一碼事,實踐是另一碼事,法律都要食飯架!”終歸究底,還是“食飯”要緊,真的,如果人人都餓肚子,還會管狗屁制度?又如果人人本來就寧餓不搶的,何需制度?有時,我們不是怕強權,不是怕無“天理”,而是怕那套爛鬼制度,還有那套“慢摸”程序。

雖然很多人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老師說不能一味的求快,要快,就犧牲了嚴謹,有很多事決定得太早太草,會後悔。不單後悔,而且影響一個人的一生。

教授告訴我們,社會上出現的不公正、犯罪和種種糾紛都是一種“病”,為醫治這種病而要開展法律程序,而其所付出的代價可以是很大的,正如有時候病不單不被治好,還會帶來經濟負擔(雖然澳門的訟訴費跟香港沒得比,便宜多了)和心身的折磨。如果有癌症,或者要洗胃,所用的方法和藥物的副作用會更大,但是別無選擇。他還說,我們只可以希望我們一生都不要遇到那種事,我們只可以希望那些病不會臨到我們身上;我們只可以希望自己一輩子都不是原告,更千萬不要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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