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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理》對死刑的立場】從接受到廢除

【《天主教教理》對死刑的立場】從接受到廢除

2019年11月15日

文:Fausto Gomez OP

 

譯:何紹玲

 

我們將簡明地,從《天主教教理》(下稱《CCC》)的教導角度去看死刑,更會帶大家一起從1992、1997至2018這三個階段,看其發展過程,並稍作評論。筆者希望能令大家全面瞭解《CCC》對死刑的教導:首先,我們探討《CCC》1992原有版本;接着便是談談1997最終修改版;第三階段,我們會討論1997年版本的2018修訂版;最後,我們會嘗試回答以下這個問題,作個扼要的總結:關於《CCC》在死刑的不同訓導,我們是真正在處理教義的和諧發展還是斷絕?

 

《天主教教理》(1992)初版對死刑的說法

 

讓我們引用《CCC 》第2266-2267條:「維護社會的公益要求使暴徒不再危害社會。對此,教會傳統的教導承認,合法政府有法理和義務的根據,依照罪行的嚴重性,得採用適當的刑罰,在極端嚴重的情況下,不排除死刑的運用」(《CCC》2266)。然而,「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夠對抗侵犯者而衛護人們的生命、保障公共的秩序和個人的安全」(《CCC》2267)。

 

作者意見。顯然,《CCC》第2266-2267條是教會訓導權在廢除死刑方面向前邁進的一大步。《天主教教理》對有關死刑的新教導,也是受到全球社會對廢除死刑的趨勢所影響;大家對正義有更好的理解——給予每個人他/她的權利——本着愛德去愛近人。還有,教會當局更顧及《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965)中所提到的:「各種殺人罪、屠城滅種、墮胎、用藥物催人安死……貶抑人格尊嚴的惡行,種種都是可恥的、有辱文明的罪孽,違反天主的光榮。」(《GS》27;參閱《GS》28)。不知道《CCC》1992年版本的執筆者有沒有考慮在《CCC 》中找到有關人之尊嚴的其他文章?這些文章雖沒有明確指出,但也很清晰地說明反對死刑的判處。有以下例子:「在山中聖訓裡,基督提醒我們『不可殺人』(瑪5:21-22)的禁令,接着又禁止發怒,仇恨和報復。尤有甚者,基督要求他的門徒轉給另一面頰、愛自己的仇人」(《CCC 》2262);「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願被稱為『我們的天父』者的兒子和女兒。近人並不是人類集團中的『個體』;他是『某某一個人』,他的來歷為眾所周知,是值得特別關注和尊重的」(《CCC 》2212;參閱第1931, 2258, 2319條)。然而,《CCC 》1992 版在不尋常情況下承認,對最嚴重的罪行可適用死刑。因此,對施行死刑的大門——某程度上——仍然是開放的。

 

《天主教教理》(1997)最終版對死刑的定論

 

我們引用《CCC》第2267條:「假設有罪一方的身份和責任已完全被確定,教會的傳統訓導並不排除訴諸死刑,但只要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藉以有效地保護人命,免受不義侵犯者之害。」(之後,加入了部分新的教導):「事實上,今日由於國家具有各種有效地防止犯案的可能性,使犯罪者不得再逞,而不至於決定性地剝奪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絕對必須處決罪犯的個案就『十分罕見,即使並未完全絕跡』」。

 

作者意見。《CCC》第2267條的引入,簡單地說,只不過是取自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那既偉大又有引領效應的通諭:《生命的福音》(EV)第56條。這位波蘭教宗曾說:「縱然是一個殺人者,也不失去他人格的尊嚴。」我們大家都擁有「不可逃避的責任,必須選擇無條件地支持生命」(EV, 28)。生命是天主賜予我們的禮物,我們的生命就掌握在天主那慈愛的手中——[就像母親的手](EV, 39)。「人類生命在存在的每一時刻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EV 61)。我們都必須「尊重、愛和促進每一個人的生命,好為新的「生命文化」之建立作貢獻,這是真理與愛的文化所結的果實」(EV, 77)。《CCC 》第2267條是朝着徹底廢除死刑跨出的一大步。但仍非肯定。「至於構成嚴重案件而絕對必要處決的死刑犯,這類情形『即使並未完全絕跡,也已十分罕見了』。」是未完全絕跡![同意施行]死刑的大門還沒有關閉——只是差不多,不是完全關閉。

 

添加到《CCC》最終版(1997)的2018更新版的死刑定論

 

我們看到2018版的《CCC》第2267條。

 

在第一段:「長久以來,合法當局在完成了合法程序後便訴諸死刑,這被認為是一種對某些罪行的嚴重性作出恰當的回應,是可接受的手段,即使方法極端,卻使公益受到保護。」

 

第二段:「今天,人們越來越強烈地意識到,即使犯了極嚴重罪行的人也不該失去他的人性尊嚴。此外,已經出現一種對國家刑罰意識的新理解。總之,迄今已經發展出更有效的監禁系統,以保障公民受到應有的保護,但同時也不能斷然拒絕給罪犯自新的機會。」

 

第三段:「因此,教會依照《福音》的教導,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殘害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同時亦決心致力於在全世界廢除死刑。」

 

作者意見。就這三段。前兩段的爭論,是從理性作出發點,第三段是以理性和信德為理據。

 

第一段:長期以來都認為死刑是一種適當、可以接受(西班牙語翻譯為可容許)的處理方法……儘管手法有點極端。

 

第二段:即使犯了「極嚴重罪行」的人也不該失去他的人性尊嚴;現在對刑事司法有了新的方向;今天有「更有效的拘留制度」,並且可以在不訴諸死刑的情況下實現「對公民適當的保護」,同時也為罪犯提供贖罪的機會。

 

第三段:從信德、耶穌福音的角度來看,死刑是「不能容許的」,因為死刑攻擊了人類的「不可侵犯性」與「尊嚴」。教會今天「決心作全球性廢除死刑」,故此,死刑的大門是密封關閉的——絕無例外可言。

 

在新的死刑教導中,出現一個關鍵詞,便是「不能容許的」:意思指死刑是不能容許的,即不可接受的。死刑完全違背了每個人應有的尊嚴。2018年新版本的《CCC》第2267條,可以説是間接來自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不久之前,我曾在聖誕節呼籲死刑是殘酷且不必要的,如今我要再次做出相同的呼籲,促請大家達成廢止死刑的共識」(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 聖路易市的美國中心室內球場之講道,1999年1月27日)。正義是沒有報復性正義的,只有醫療性正義和恢復性正義,對基督信徒而言,是友愛正義。死刑有被認為是「合法報復」。不用說,我們都會同情罪犯和殺人犯的受害者,但我們也必須愛「罪犯」:基督信仰的愛是廣泛的,而不是選擇性的。

 

新加入1997版的《天主教教理》之文本中,原是直接來自教宗方濟各,他曾多次重申:基督徒是絕對應該反對死刑——「不可殺人是具有絕對價值的」(參閱教宗方濟各致函國際反對死刑委員會主席,2015 年3月20日;向宗座推動福音新傳委員會舉辦之會議參與者致詞:2017年10月11日)。而最近,教宗方濟再有新的言論,他通過視頻向在布魯塞爾舉辦的第七屆世界反對死刑大會(2019年2月27日至3月2日)與會者說了以下的話:「即使一個人犯下了最嚴重的罪行,他的尊嚴也不應喪失。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生命,或剝奪他/她機會再一次擁抱曾被他/她傷害過、痛苦過的團體」。

 

和諧發展信理還是斷絕?

 

《天主教教理》第2267條的新文本,是經教宗方濟各批准的,「它連續以往的教會訓導,同時也帶來天主教信理的連貫發展(教廷信理部,致函各主教,有關《CCC》第2267條的新文本,2018 年8月1日)。在介紹新的《CCC》新文本時,教廷聖部部長拉達里亞樞機主教説:這更改「並不違背教會訓導之前的有關訓導」。如此說來,我們的意見是:這不是——也不能——作教條式的更改或改變信仰寶庫Depositum Fidei (信經:信德的首要真理)。可是,教會教導上明顯是起了變化:從完全接受(十三至十九世紀)到例外接受(二十世紀下半葉),再到徹底廢除(二十一世紀,2018年)。起了這明顯變化的死刑教導,並不屬於宗徒信仰寶庫,而是隨着宗徒而發展的教會信仰寶庫。(參照 Niceto Blázquez OP, 2019)

 

這「更改」被正確地視為教會訓導在死刑的教義上循序漸進之發展:是與信理同質、和諧的發展,是基於正義、團結和博愛,及對人類尊嚴和權利的新理解;並受到全球積極反對死刑趨勢日益增長的影響。這位阿根廷教宗說:「如要教義和諧發展,我們便要停止為現在看來明顯違背基督信仰真理的新理解而辯護……」順博恩樞機(Cardinal Christoph Schonborn)也曾說過:「儘管教會教導的發展是隨時間而有所演變,教會和福音是永不改變的。」教宗方濟各表示:「今天我們把死刑從《天主教教理》中撤走了,300年前,異教徒會活生生的被燒死——這都是因為教會在尊重人性和道德方面有所成長」(2019年3月31日)

 

因此,我們從今清楚理解:死刑與人類優秀尊嚴(天主的肖象)及不可侵犯的(不可觸犯的)生命權(不論「無辜」或有罪)——都是不相容的。此外,死刑與愛德也不相容:耶穌對我們的愛,是包括愛天主和所有的近人。故此,所有基督信徒特別被邀請一起決心致力全球廢除死刑:別無他法!耶穌——和平的天主子和人子、我們的道路——一直以來都教導我們: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瑪竇福音5:44-45)。

 

號角報

https://www.oclarim.com.mo/zh/2019/11/15/ccc-on-death-penal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