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8 10:55:42綠茶

有關安樂死

摘錄自
台灣地區主教團月誌 2018/No.363
 
信理聖部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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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
 
為了適當地討論安樂死的問題,首先需要對所用的辭彙下一個定義。
依語源學說,古代「euthanasia」一字,是表示沒有劇烈的痛苦安然地逝去。但現在人們已不再想到這個字的原始意義,而是指使用某種藥物,減輕病痛或臨終前的痛苦,有些時候有提早結束生命的危險。最後,「安樂死」這字有「慈悲殺人」的特別意思,目的是結束極端的痛苦,或是使不正常的嬰兒、精神病患或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不再廷續可能會拖上好幾年的可憐生命,而帶給家人或社會沉重的負擔。
因此必須清楚地指出,本檔中所用字句的意義。
所謂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都會導致死亡,或因有意圖執行而導致死亡。因此安樂死的發生是在於意向和所運用的方法。
必須再一次堅定地聲明,不准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殺害無辜,無論他是胚胎或胎兒、是嬰兒或成人、是老人或患不治之症而受苦的人、或是將死之人。此外,任何人不得要求毀滅生命的行為。無論是為自己或是交給他照顧的人;同樣,任何人不得明確答應或默許此事,任何權力也不能合法地規勸或允許這種行為。因為這是違反天律,冒犯人性尊嚴,是反生命的罪行,也是對人性的打擊。
病人因為長期受到難以忍受的痛苦,有人會為了純個人的理由或其他原因,以為可以合法的為自己或為別人請求結束生命。雖然在這種情形下,個人的罪過可減輕,甚或完全無罪,可是良心所做的錯誤判斷,即便是出於善意,也不能改變謀殺行為的本質,此行為本身就該受到責斥。當然重病的人有時會要求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我們不能以為那就表示他真的希望安樂死;事實上,這常是一種渴望獲得愛和幫助的哀求。病人除了接受醫療外,還需要愛,需要在他周圍的人,父母及子女、醫生及護士,給他本性和超性的溫暖。這不但是病人的需要,也是他應得的。
 
基督徒受苦的意義及使用止痛劑
 
死亡不一定是在受到無法忍受的痛苦之下,才悲慘的來臨,我們也不要只想那些特殊的個案。許多的事實證明,大自然本身幫助我們在死的時刻易於忍受分別的痛苦,這種死別為一個完全健康的人可能無法忍受。因此,久臥病榻、年邁、或孤獨無人照顧的境況,能給予人心理的準備,使他容易接受死亡。
然而事實顯示,在死亡前或死亡之時,常有長久而又劇烈的痛苦,自然會引起人們對死亡產生身心上極度的悲痛。
肉體的痛苦是人生的一部份;從生物學的觀點看,痛苦是一種警告,自有它的功用;可是,因為痛苦影向人的心理,常超過生理本身的用途,它能變得十分劇烈,以致人願意不惜任何代價來消除它。
根據基督的教義,痛苦,尤其是生命最後一刻所受的痛苦,在天主的救贖計畫中,有其特殊地位;它是分擔基督的苦難,是與基督為服從天父旨意而奉獻救贖之祭相結合。因此不必奇怪,有些基督徒寧願適度的使用止痛劑,使自己至少能接受部份痛苦,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參與基督被釘十字架的苦難(參閱:瑪廿七34)。然而若是故意逞強,也是不明智的事。相反的,依人道和基督徒的看法,建議多數的病患該用能減輕或抑制痛苦的藥物,即使這樣會引起半昏迷或神志不清等副作用。為那些無法表達自己的病人,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他們願意使用止痛劑,而依照醫生的指示給他們服用。
不過,漸進使用止痛劑仍有困難,因為服用止痛劑一旦成了習慣,必須增加份量才能維持功效。有關這一點,教宗比約十二世曾答復一群醫生提出的問題:「宗教和道德上是否允許醫生和病人使用麻醉劑等藥物,以抑制疼痛和喪失知覺......,即使是在臨死之時,且能預見使用麻醉劑會縮短生命?」教宗當時的聲明,至今仍深具意義。教宗說:「假如沒有其他方法,而且在這種情形下,並不阻礙病人覆行其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本份時,可以使用麻醉劑來止痛。」當然,這並不是尋求死亡,即使有此危險,然其意向只是為有效地減輕痛苦,而使用醫學上可用的止痛藥。
但是,會引起病人喪失知覺的止痛藥物,需要特別注意。因為一個人不但必須滿全倫理責任及家庭義務,也需要在神志完全清醒的情況下,準備自己迎接基督。因此,教宗比約十二世警告說:「沒有重大的原因而剝奪臨終者的知覺,是不對的行為。」
 
適當運用各種醫療方法
 
今日非常重要的是,在死亡的時刻,為維護人性的尊嚴和基督徒對生命的觀念,該避免科技的濫用。有些人談到「死的權利」,這並不表示人有權利任由自己的高興或別人的唆使而結束自己的生命,而是說人有權利保持人性的及基督徒的尊嚴,平安地死亡。從這觀點看,治療方法的運用有時會產生問題。
由無數病例中,錯綜複雜的情況會使人對道德原則的應用發生懷疑。總之,最好由病人或有資格替病人發言者的良知,或醫生們根據道德規律和病人的各種情況來做決定。
每一個人有責任親自或請求別人維護自己的健康。負責照顧病人者,應悉心照料,並給予病人必要的或有效的治療。
然而,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採取所有可能的治療方法呢?
過去倫理學家表示,任何人沒有責任要用「特殊的」方法。這種說法仍是好的原則,但在今日,也許不夠清楚,因為這種說法不太具體,且如今醫療方法急速的在進步。為此,有些人喜歡說「相稱的」和「不相稱的」方法。無論如何,我們先研究要採用的治療方法,其複雜性或冒險的程度、費用和使用此方法的可能性,再與預期的結果做比較,並斟酌病人的體力及精神狀況,來做正確的判斷。
為了幫助我們應用這些一般性的原則,可加上以下幾點說明:
 
1.假如沒有其他有效的醫療法,在病人的同意下,可以採用最新式的醫術,即使這些方法尚在試驗階段,並且有相當的危險。接受這種治療的病人,可顯示出為人類服務的慷慨精神。
2.如果醫療結果未達預期的效果,在病人同意下,可中斷此種方法。但在做決定時,必須尊重病人及其家屬的合理願望,並且詢問對此有專長的醫生們的意見。醫生們特別要判斷,在儀器和人力的投資上,是否和預期的結果不相稱;他們也要判斷這些醫療技術,是否增加病人的壓力或痛苦而與得到的益處不相稱。
3.只用醫學上能提供的普通方法來治療也是可以的。因此不得強迫別人採用已經使用但有危險或負搪過重的醫療法。拒絕這種方法並不等於自殺,相反的,應被視為接受人類的病痛,或願意避免使用與預期結果不相稱的醫療,或是不願加給家人或社會額外的負擔。
4.即使用了各種方法仍無法避免死亡,那麼可依據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小而又麻煩的方法來延長生命,只需照樣給病人正常的照顧。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生若救不了病人,也毋需自責。
 
天主教羅馬教廷信理部答覆美國主教團「以人工方式使病患得到滋養及滋潤」之提問
 
2004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發表了一篇《維持生命的治療和植物狀態的病患:科學進步與倫理標準的兩難》(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and the Vegetative State : Scientific Progress and Ethical Dilemmas)演說。2005年7月11日,當時的美國主教團主席William Skylstad主教針對若望保祿二世的演說提出兩個問題。2007年8月1日,教廷信理部予以回覆。以下即是2007年9月14日「梵蒂岡新聞公報」(Vatican Press Office Bulletin)刊載的內容。
 
*問一:除非病患的身體已經無法吸收,或是餵食的時候,會造成病患身體嚴重的痛苦,否則,我們就有道德上的義務給予「植物狀態」的病患(vegetative state)食物與水份(無論用自然或人工的方式),是嗎?
*回答:是的。原則上,供給食物和水是維持生命最基本,最適當的方法,就算是用人工的方式也一樣。因此,只要病患身體能因所供給的水和食物,達到滋潤與滋養的目的,我們就有義務要給予。病患若因飢餓和脫水而受苦,甚至死亡,都是不被允許的。
*問二:一位「持久植物狀態」的病患(permanent vegetative state)一旦經合格醫生,以客觀道德標準(moral certainty)診斷為永將無法回復意識,即可停止以人工方式使病患得到滋養和滋潤嗎?
*回答:不可以。原則上,「持久植物狀態」的病患有其基本的人格尊嚴,因此必須接受最基本和最適當的照顧,包括得到食物和水份,就算是採用人工的方式也要提供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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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本篤十六世於信理部(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部長覲見時批准此兩項回應,並責成「信理部例行會議」(Ordinary Session of the Congregation)時發表。
信理部部長
信理部秘書長兼Sila名譽總主教 Angelo Amato, S.D.B.
 
資料來源:
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congregations/cfaith/documents/rc_con_cfaith_doc_20070801_risposte-usa_e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