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9 12:03:06冰玉

編製運動技能測驗的準則

170 y體育測量與評價
敎師在課堂上要求的目漂無法互相配合。因此敎師自己訂出敎學目 標,必須能自己編製出一套工具來評量其敎學目標。
第二節編製運動技能測驗的準則
編製完成運動技能測驗,其測驗方式應儘可能與實際比賽狀況相 似,所不同者乃測驗要有測驗說明以便執行測驗,使每一位學生都能 在同樣的狀況下接受測驗。目前已經出版的運動技能測驗有許多不但 可以客觀地測出學生在運動技能上的成就、測驗本身亦具有信度和效 度,然而也有很多測驗是沒有用的。要選擇已編製完成的測驗,必須 先衡量該測驗是否符合自己評量學生的需要,也要注意那些測驗是否 符合性別,年齡,以及技術水準等條件。若問題不大,則可加以修 改,否則應自行編製。
編製有效的運動技能測驗必須符合某些原則,拉森(Larson and Yocom)⑴,蒙多(Montoye)⑵,西佛利(Safrit)⑶,以及司格特 (Scott and French)⑷,均提出一些準則。下列準則乃綜合上述運動 測驗專家所得者
㈠每次測驗僅能測驗一位受試者。
㈡運動技能儘可能簡單。
㈢與測驗目標相違的多餘變數應儘可能減至最低。
㈣測驗時受試者所使用的技能應儘可能與比賽時不情境相 似。
㈤測驗要配合受試對象的技術水準。 向您推薦:永和辦公家具  三重機車行  三重舞蹈教室  

運動技能測驗的編製
信度、客觀性與效度
體育測量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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