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0 19:24:00dodohuang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或因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免徵贈與稅,但仍應視為遺產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曾贈與財產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之親屬者,不論贈與財產金額多寡,或是否免納贈與稅,均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該局發現有些民眾未了解上述稅法規定,誤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未達贈與稅課稅標準,或因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免課贈與稅亦免課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核定漏報遺產補稅甚至處罰。
該局提醒,凡是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贈與財產予上開法條規定之個人,不論贈與財產金額多寡,或贈與當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該等已贈與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課稅。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嗣後於申報遺產稅時仍須將該財產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於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南區國稅局最近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其配偶1筆現金600萬元,而嗣後申報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該筆贈與。經該局函請該配偶補申報遺產,其函覆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始為合理。惟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故依此規定,該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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