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1 23:40:26逸蝶

怪客傳奇~我要去告你們

前陣子有一位先生和幾位朋友一起來吃下午茶,買單時他拿出下午茶券要結帳,券不但過期,而且是只限週一到週五使用的,那天是週六.
通常我們會讓客人方便,酌收差價了事,可是券是過期的,實在不能收.
先生很生氣,說先前有來電話詢問,我們告知他過期券可以使用.
其實,如果是客人購買的餐券,過期券我們都會收,畢竟是客人花錢買的,但是下午茶券就不收了,因為那是購買餐券所附贈的禮物.
所以,你買的券過期我們照樣收下,是贈品就不收過期的了.
我們向先生解釋可能接電話的人聽錯了,先生堅持我們在電話中告知他過期的下午茶券可以使用,我只好說那一定是聽電話的美眉說錯了,我向他道歉,告知他我們實在不能收下過期的贈品下午茶券.
先生非常憤怒,開始咆哮,說他不是付不起,就丟出一張信用卡結帳,當然持續咆哮,最後當場怒撕餐券.
我們只是傻眼和陪不是.
臨走前,先生撂下一句話,說要去消基會告我們.

我們一整個傻眼,看著他揚長而去,隔一下回神過來,才驚覺信用卡簽單簽名聯沒向他拿回來,也很害怕不敢追去要,我就跟出納美眉說沒關係啦!不要了,跟財務部報備一下就好.
然後我跟美眉互相調侃"沒膽",不敢去討簽名聯回來.

當場人資部協理一直在場,因為他剛好在跟客人談事情,就坐在一旁,事後他立刻過來詢問事情原委,我向他報告清楚.
後來又向協理報告此事,晚上另作報告給其他相關主管.

今天公司接到消基會來函,這個人果然去告了!
他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附件卻不是那張過期下午茶券,而是餐券,而且還說他們走了之後,因為忘了手機而折返拿取,聽見我們罵他沒品,說我們公然侮辱,他要保留追訴權.
對於他自己當眾怒撕餐券一事,倒是隻字未提.

我看完信函完全傻眼,他根本沒有忘記手機回來拿,甚至那張信用卡簽名聯我們都不敢追去向他要了,竟然講成這樣...........

券上註明有效期限,明明就是過期券,而且是贈品,券上註明"限週一至週五使用",他卻星期六來用.
我不知道如果這樣告得贏,世上還有公理嗎?

至於公然侮辱部分,我不知道那天有誰聽見了?有證人嗎?所謂公然,是怎樣的界定?

真是無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