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30 23:20:44梁淑華律師

判刑可以不用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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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常有人問我,被告被判刑確定一定要進去關嗎?相信也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先說答案,被判刑不一定要進去關。

    不用關的原因不止一種,第一種不用關的原因,是因為身體狀況不允許執行,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有上述原因監所應拒絕收監,但原因消滅後,例如已經生完小孩過了2個月、法定傳染病已治癒等,還是必要進去關。

    第二種不用關的原因是被判緩刑。這應該很好理解,緩刑字面上意義就是在緩刑期間暫時不用進去關,類似留校查看,緩刑期滿就確定不會再被抓去關。但是在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罪,在緩刑期內被判超過6個月以上確定,緩刑還是會被撤銷的,緩刑被撤銷後,還是必須進去關

    第三種不用關的原因是被判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是一種易刑處分,就是以繳交金錢替代入監執行。條件必須是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要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如果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以不准易科罰金。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不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第四種不用關的原因是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也是一種易刑處分,就是提供無償的勞動服務替代入監執行。而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情形有2種,一種是可以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常見的原因是沒錢),可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另一種是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的規定時,也可以依前述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跟易科罰金一樣,都是要向檢察官聲請。同樣的,檢察官如果認為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易服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以不准易服社會勞動。對於檢察官的不准易服社會勞動的決定不服,也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