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0 00:34:59梁淑華律師

被害人車禍受傷甚至昏迷不醒時,親友可以代替提告嗎?

   首先要說明的是,被害人因車禍受傷,不管他的傷勢是輕傷,或是已經昏迷而達到刑法上所說的重傷害程度,車禍肇事者所犯的罪不外乎是過失傷害罪或過失重傷害罪,這兩條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要有人合法提告,檢察官才會去偵查肇事者的刑責,法院也才能判刑,但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合法的告訴,若身分不對,提出告訴也沒有法律上的意義。

  在被害人意識清楚的情形,除被害人本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可以親自提告,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委任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也可以獨立提出告訴,該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身分,只要是「提出告訴時」具備就可以。而提出告訴,都須要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的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告訴期間內為之。

  但是,在被害人意識不清、不能言語甚或昏迷不醒成為植物人等無法行使告訴權之情形,若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這些人還是可獨立提出告訴,但是如果被害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致於沒有其他得為告訴之人,那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的規定,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而且因為被害人上述身體狀況,應該無法認定被害人「已知悉犯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的6個月告訴期間自然未起算,因此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後,可以由代行告訴人於受檢察官指定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而按刑事訴訟法第238規定,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所以代行告訴人提出告訴後,不管是已經和解或是單純不想告了,都沒有撤回告訴的權限。

  所以,被害人車禍受傷至意識不清或昏迷不醒的程度時,只有具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代行告訴人身分的人才可以合法提告,倘若只是單純的親友關係而不具有前述身分,縱使親如父母子女,除非經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否則仍無法替子女對肇事者提出合法之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告訴。

 另外,在指定代行告訴的情形,曾發生過檢察官指定不合法,而其他告訴權人又來不及在6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告的情形,前面說過,檢察官只有在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才能指定代行告訴人,如果檢察官沒有注意到有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如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僅以被害人無法行使告訴權就指定代行告訴人,此時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之程序不合法律要件,縱使該代行告訴人提告,仍與未經合法告訴無異,而其他得為告訴之人通常也因沒有法律知識,不知道要即時提告,等到發現告訴不合法時,往往也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間,以致於變成無人可以再對肇事者合法提告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幸好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有2年的請求權時效,所以被害人仍可透民事途徑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