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8 21:04:05 梁淑華律師

緩刑的撤銷

一、依刑法之規定,緩刑的撤銷分為應撤銷與得撤銷2類:

 (一)應撤銷:

  1. 依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宣告者有下列二種情形,一定要撤銷緩刑宣告:(1)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2)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        
  2. 此種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必須在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二)得撤銷:

  1. 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宣告者有下列四種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撤銷緩刑宣告:(1)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2)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3)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4)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2. 依第(1)(2)(3)種情形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必須在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二、緩刑撤銷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被告經宣告緩刑者,其所受宣告刑即暫緩執行,緩刑宣告遭撤銷後,即應執行所宣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