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9 11:11:32 梁淑華律師

什麼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書?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該怎麼辦?

 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在偵查後認為被告構成犯罪,並不一定會向法院起訴,在認為適宜時,也可以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換句話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替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文書,而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只是代表案件已經移送法院而已,法官還沒有下判決,所以不要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即誤以為表法官已經判決了。

 檢察官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都是證據明確而且比較輕微的犯罪。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處刑的案件,跟一般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在程序上比較大的不同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原則上是「不開庭」的,法院在接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書,在看了卷證資料後,如果認為沒有什麼問題,是不會通知被告到庭訊問,而且通常很快就會直接判決了。

 所以在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另有意見或答辯要向承審法院陳述的話,如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被害人已經表示原諒等情形,一定要「儘速撰寫狀紙」,在狀紙中向法院表達意見或答辯,甚至撰寫狀紙請求法院開庭,以利在開庭時用言詞陳述意見或答辯,以免法院沒有審酌到此部分的意見或答辯就逕行判決了,影響到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