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31 09:24:04
梁淑華律師
車禍肇事者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強制責任險是否理賠?
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製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定有明文。
所以被保險人也就是肇事者如果酒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而無照駕車,強制險的保險人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不得拒絕理賠,只是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