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8 09:17:26 梁淑華律師

保戶未盡據實說明義務的法律效果

 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要保人之據實說明義務,主要是由於保險事業之經營,保險人有必要就其所擔負之危險,獲悉有關測定危險之必要資料,俾就各保險契約,分別測定其危險率,作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之參考。然實務上仍常見保戶未盡據實說明義務之情形,例如保戶在購買壽險或醫療險時,故意對保險公司隱瞞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或者不清楚自己已經罹病而未告知,以致事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認違反「對價平衡原則」拒絕理賠而與保戶鬧得不愉快,是保險實務上常見的糾紛。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未盡據實告知義務(含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之情形,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契約,拒絕理賠的,而且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公司不須要返還已收取之保險費。不過,保險公司的解除契約權,從保險公司知道知悉保戶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的話,保險公司就不得再以保戶未盡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契約 ;或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後,就算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公司也不得再主張解除契約。

 另外,保戶故意隱匿或為不實說明,也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嫌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