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08:49:30
梁淑華律師
車禍受傷的植物人,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
小明的母親被小王駕車撞傷成為無意識之植物人,小明家人最晚應在什麼提出求償呢,才不會超過時間而無法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小明的母親既然被撞傷成為植物人,自然無從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誰,也就無從行使權利,依前開法律規定,就不可以認為小明的母親於車禍發生時起即可行使權利,也就不得認為應自車禍發生時起算侵權行為請求權的2年的消滅時效。
那麼這種情形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呢?小明的母親因為是無意識的植物人,已喪失訴訟能力,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故此種情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年時效,應自依法選任出小明母親之特別代理人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