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20:39:04 梁淑華律師

房屋買賣預售屋交屋後發現有施工瑕疵或建材設備不符的情形,怎麼辦?

 買方在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施工瑕疵、建材設備不符的情形時,在法律上有下列權利可以主張:

  1. 買方可以主張瑕疵擔保: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不過民法第359條但書就消費者解除契約的懽利設有限制,依該條但書規定,如果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的話,消費者只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所謂的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人之損害,與解除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是否顯失公平,可能須視個案的施工瑕疵或建材設備不符情形具體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如果出賣人有向買方保證沒有施工瑕疵或保證建材設備品質時,例如保證混凝土強度磅數達某標準、保證使用某高級品質衛浴設備,依民法第360條,消費者還可以向出賣人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民法第356條、第365條規定,消費者發現瑕疵後,應儘速將瑕疵情形通知賣方,並於通知後6個月內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如不即時通知賣方有瑕疵或通知賣方有瑕疵後6個月內未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都會造成喪失權利的結果。
  2. 買方可以主張不完全給付:預售屋完工交屋後發現有施工瑕疵,必是人為因素所致,建商或出賣人有可歸責事由,而構成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買方可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就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如電線施工瑕疵導致家電毀損等損害,買方也可以請求賠償。

 另外,購買預售屋發生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逕洽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最後,最新版本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之「資訊公開專區」項下之「消保法規」項下查得。最新版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亦可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之「資訊公開專區」項下之「行政指導」項下查得,買方在與業者在簽訂契約時,可上網查詢比對參考,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