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8 09:24:26 梁淑華律師

公司沒有替勞工投保勞保,以致勞工喪失請領保險給付的權利,勞工依法可向僱主求償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5年。」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投保或退保期限)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像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前述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課僱主為其勞工投保之義務,其目的係在使勞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以請領各該保險所提供之給付,屬保護他人的法律。僱主違反義務未為勞工保投,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指不能請領勞保給付之損失),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28條及184條等規定,請求公司或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另外,公司沒有幫勞工投保勞保,已經違反勞動契約上的附隨義務,因此導致勞工不能請領勞保給付,公司應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勞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扣除因未參加勞保而免付保險費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