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4 22:19:14
梁淑華律師
女方毀婚,男方可以索回聘金嗎?
按「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二、故違結婚期約者。…」、「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第9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所以女方故違結婚期約時,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男方可以解除婚約,男方在解婚約後,就可以依民法第979條之1條規定,向女方討回因訂婚而支付的聘金或其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