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客因高山症死亡,意外險要不要理賠?
一般所說的意外險,保險法上稱為傷害險,依保險法第131條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而高山症是否屬意外?意外險要不要理賠?過去常有爭議,不過近年來法院判決多認為:「按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高山症乃係於高海拔地區,因環境氣壓下降,空氣稀薄或於高海拔運動,動脈內氣壓下降,致使肺部換氧效率降低,體內氧氣供應不足所生嘔吐、耳鳴、頭痛、頭暈、胸悶心慌、呼吸急迫(急性高山症);或極度疲乏無力、嚴重呼吸困難、面色蒼白、心跳加快、持續性咳(高山肺水腫);或劇烈頭痛、嘔吐頻繁、反應遲頓、視力障礙、嗜睡以致昏迷、大小便失禁(高山腦水腫)等生理反應,則高山症應為外在環境空氣稀薄、氣壓下降所造成,其事故之發生應為外來性。」(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更(二)字第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肯認高山症之發生具外來性,屬意外事故。換言之,也就是認為登山客因罹患高山症死亡,意外險應該要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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