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9 22:19:59
梁淑華律師
勞工在勞保有效期間死亡,遺屬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領取遺屬年金
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63條規定,勞工在勞保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而依勞保條例第65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之順序依序為死亡勞工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不過如果前順序之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行蹤不明或於國外、提出放棄請領書或於符合請領條件起1年內未提出請領者,就可以由後順序之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另外,死亡勞工之遺屬,要領取遺屬年金,必須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領取,而且如果遺屬有勞保條例63條之4規定的情形(例如死亡勞工的配偶再婚),遺屬年金給付就會被停止發給。
最後,死亡勞工於勞保條例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即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了可以請領年金給付外,也可以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而且不受勞保條例第63條第2項條件的限制,但是經核付後,就不可以變更。